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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司法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0-07-21 10:10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特大

信息索引号
01400650X/2020-00029
发文日期
2020-07-21
公开日期
2020-07-21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无锡市司法局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体裁
其他
关键词
政法,法制,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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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无锡市司法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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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司法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编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及要求

备注

1

律师事务所应当报批或者备案事项的情况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十八条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台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肴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报原审核机关备案

市司法局

律师事务所

10%一15%

1次/年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I、律师事务所设立的相关的相关材料;

2、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是否在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原审核机关备案

 

2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二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年度考核、档案管理等制度,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司法部令第12l号)  第二条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定期对律师事务所上一年度的执业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其执业和管理状况作出评价。

市司法局

律师事务所

50%一100%

1次/年一

2次/年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网上检查

1、律师队伍建设情况、执业表现情况;

2、业务活动开展情况;

3、内部管理情况;

4、受行政奖励、行业奖励的情况;

5、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情况

 

3

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五条 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公证程序规则》(司法部令第103号)

第八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公证法》和本规则规定,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活动和遵守程序规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公证协会依据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活动和遵守程序规则的情况进行监督。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1号)

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公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公证机构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公证机构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执业活动、质量控制、内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2号)

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公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公证员进行监督、指导。

市司法局

公证机构和公证员

25%

1次/年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1、有无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的行为;

2、有无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的行为;

3、有无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的行为;

4、有无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的行为;

5、有无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行为;

6、有无私自出具公证书的行为;

7、有无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行为;

8、有无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的行为;

9、有无毁损、篡改公证文书、公证档案的行为;

10、有无泄漏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行为。

 

4

公证质量的监控情况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五条 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公证程序规则》(司法部令第103号)

第七条公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证业务管理制度和公证质量管理制度,对公证员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

第八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公证法》和本规则规定,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活动和遵守程序规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公证协会依据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活动和遵守程序规则的情况进行监督。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1号)   第二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公证机构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执业活动、质量控制、内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2号)

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公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公证员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十一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行政监督管理制度,公证协会应当依据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加强对公证员执业活动的监督,依法维护公证员的执业权利。

市司法局

公证机构和公证员

100%

1次/年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1、有无建立公证质量监控制度,执行是否严格;

2、办理公证事项是否遵守程序规则和业务规范,有无错证、假证;

3、是否按照规定开展各类业务学习培训。

 

5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检查考评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59号)

第三十五条 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每年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年度检查。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检查,于每年3月31日前组织进行。具体时间安排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确定。

新设立不满六个月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可以自下一年度起接受年度检查。

第三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接受年度检查,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年度本所工作总结报告和本年度工作计划;

    (二)上年度本所财务报表;

    (三)《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副本;

    (四)年度检查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市司法局

基层法律服务所

20-30%

1次/年

现场检查

1、新进人员备案及管理情况;

2、税务登记情况;

3、内部及业务管理情况;

4、硬件设施落实及制度执行情况;

5、收结案及业务开展情况;

6、收费及财务情况;

7、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

8、执业行为要求执行情况;

9、社会保险金缴纳情况;

10、年度检查要求检查的其他事项。

 

 

 

6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检查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59号)

第三十五条 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每年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年度检查。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检查,于每年3月31日前组织进行。具体时间安排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确定。

新设立不满六个月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可以自下一年度起接受年度检查。

第三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接受年度检查,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年度本所工作总结报告和本年度工作计划;

(二)上年度本所财务报表;

(三)《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副本;

(四)年度检查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七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检查,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其提交的文件进行初审,并在出具审查意见后报送地级司法行政机关。

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对具备继续执业条件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确定为通过年度检查,在其《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副本上加盖年度检查合格印章。

市司法局

基层法律服务所

100%

1次/年

书面检查

1、基层法律服务所合伙人组成;

2、合伙所章程及协议执行情况;

3、基层法律服务所内部管理及运行情况;

4、财务收支和发展基金留存情况;

5、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遵守《江苏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行为规范》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

6、业务工作开展和办理社会保险情况;

7、年度检查要求检查的其他情况。

 

7

全市法律援助工作检查

《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

第四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江苏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05号)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

市司法局

全市法律援助机构

10%左右

1次/年

现场检查

1、法律援助机构是否按条例规定进行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安排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

2、对案件卷宗及台帐的检查。达到司法部、省厅、市局的要求;

3、对经费管理的检查。达到《无锡市财政局、无锡市司法局关于无锡市法律援助经费预算核定和使用管理的通知》要求;

4、对受援人的回访。此项是检查办案人员的工作情况,了解办案人员是否有收取受援人财物等违规行为。

 

8

司法鉴定机构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检查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

第三十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统一部署,依法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资质评估,对司法鉴定质量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市司法局

司法鉴定机构

10%

1次/年

现场检查或书面检查

机构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9

司法鉴定人执业情况检查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

第二十三条司法鉴定人应当在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统一部署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或者根据举报、投诉进行调查时,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司法鉴定人报送有关材料。司法鉴定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二十七条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建立司法鉴定人诚信档案,对司法鉴定人进行诚信等级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市司法局

司法鉴定执业人员

10%

1次/年

现场检查或书面检查

遵守法律法规、执业规则、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情况;

遵守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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