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无锡市户籍准入登记规定》 (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20-04-03 16:36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大 特大】
- 信息索引号
- 01400650X/2021-00012
- 发文日期
- 2020-04-02
- 公开日期
- 2020-04-03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公安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公务员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主题
- 公安、安全、司法--公安
- 体裁
- 通知
- 关键词
- 治安,户口,证件
- 文件下载
- 内容概述
- 近期,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9〕90号),并召开全省户籍制度改革电视电话会议就相关工作进行部署。根据省政府相关文件精神,我市作为城区常住人口300万—500万城市,需进一步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江...
显示全部表格信息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政园林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文广旅游局、卫生健康委、退役军人局、行政审批局、体育局:
近期,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9〕90号),并召开全省户籍制度改革电视电话会议就相关工作进行部署。根据省政府相关文件精神,我市作为城区常住人口300万—500万城市,需进一步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江阴、宜兴市作为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城市,需要全面取消落户限制。
按照省公安厅部署要求,我局对照省政府文件精神,起草了《无锡市户籍准入登记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相关修改意见和建议。请贵单位于4月20日前将修改意见和建议以书面形式盖章后反馈市公安局。如无意见也请书面盖章反馈。
联系人:王红亚,联系电话:82222133。
附件:无锡市户籍准入登记规定(征求意见稿)
无锡市公安局
2020年4月2日
附件
无锡市户籍准入登记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人口服务管理,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中央、省户籍制度改革相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包括江阴市、宜兴市):
(一) 经有关部门批准调动的干部职工和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引进的各类人才、高校毕业生;
(二) 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批准接收安置的军队退役军人(含转业干部、离退休人员)及随迁家属子女;
(三) 经驻锡部队师、旅级以上政治部门批准的军队干部随军家属;
(四) 经国家、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等批准录取的本市高校、技职院校在读学生;
(五) 经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引进的教练员、运动员;
(六) 经公安机关批准的在本市有所有权住宅的无锡市户籍人员父母、子女和配偶之间的投靠落户人员;
(七) 原本市户籍的高校、技职院校毕业生(包括退学、肄业及在校生);
(八) 在本市有所有权住宅的原无锡籍离退休人员。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且在本市申领(签注)《江苏省居住证》的人员,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主城区(不含江阴市、宜兴市)
(一)在本市主城区有所有权住宅,合法稳定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
(二)在本市主城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即经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租赁房屋,下同)或者合法稳定就业且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高校和职业院校毕业生(毕业三年内)、留学归国人员及技术工人;
(三)在本市主城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合法稳定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连续满2年的参军进入城市人员、有能力在城市稳定就业的新生代农民工以及在城镇就业居住和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
(四)在本市主城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合法稳定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满3年的人员。
第四条 在江阴市、宜兴市行政区域内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或者合法稳定就业并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人员,可以申请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户口迁入其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所在地。
第五条 公安部、省公安厅出台的便民利民措施中涉及市外人员户口准入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本规定于2020年X月XX日起正式施行,此前我市有关户籍准入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