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无锡市养老机构条例修正案(送审稿)》 的说明
发布时间:2020-03-12 12:22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大 特大】
- 信息索引号
- 01400650X/2021-00016
- 发文日期
- 2020-03-12
- 公开日期
- 2020-03-12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司法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面向企业法人,面向社会团体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主题
-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 体裁
- 其他
- 关键词
- 法制,法律,养老机构
- 文件下载
- 内容概述
- 就修改《无锡市养老机构条例修正案(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送审稿)》)作说明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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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改《条例(送审稿)》的必要性
2015年,无锡市率先在地级市出台《无锡市养老机构条例》。《条例》在加强养老机构规划建设、养老机构扶持发展、养老机构服务管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截至2019年底,全市共有养老机构165家,养老床位超过4.1万张,其中社会办机构床位3.3万余张,占比超过80%;护理型床位2.8万余张,占比接近70%,在江苏省乃至全国均排名前列。
201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经修正后实施,其中对有关养老机构的设立、登记等内容进行了修改,《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省民政厅关于做好养老机构登记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对养老机构的登记和备案等相关工作进行了明确。同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政策文件的出台也对养老机构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鉴于此,需对《条例》中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完善。
二、修改《条例(送审稿)》的主要依据和过程
本次《条例》的修改,主要依据了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参考了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以及上海、广东、南京等地养老机构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
根据2020年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2020年1月,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召开立法工作会议,正式启动了《条例》的修改工作。市民政局成立了《条例》修改小组,组织专门力量开展修改工作;对各市(县)区部分养老机构开展实地考察调研,了解养老机构在建设、运营、登记、管理等方面的实际情况;与各级民政部门及养老管理人员进行座谈,了解《条例》贯彻实施效果,听取对《条例》进行修改完善的意见和建议。在对《条例》进行初步修改后,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和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委进行了逐条梳理、论证和再次修改,形成《条例》(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向相关市级机关部门、各市(县)区及部分养老机构征求意见,并在市民政局管网上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经过对反馈意见的研究和讨论,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和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委进行了第二次会商,对《条例》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在此基础上,形成了现在的《条例》修正案(草案)。
三、需要说明的有关问题
《条例》修正案(草案)为九章、六十二条,主要针对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不再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改为先登记后备案的有关规定进行了修改;根据近期出台的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政策文件,对养老机构的扶持进行相关修改;同时按照深化养老服务“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就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了相应的修改。
(一)关于养老机构的设立
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及民政部、省民政厅相关文件,《条例》修正案(草案)规定,民政部门不再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养老机构依法进行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向登记部门的同级民政部门备案(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二)关于对养老机构的扶持
针对当前养老服务市场发展不平衡不充分、有效供给不足、服务质量不高的实际情况,有必要在养老服务领域着力打造具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养老机构服务品牌,促进养老机构规模化、连锁化发展;同时,为持续推动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拓展信息技术在养老领域的应用,不断充实“互联网+养老服务”发展内涵,需要大力推进智慧养老服务。对此,根据国家、省、市近几年连续出台的养老服务政策文件中关于支持养老机构规模化连锁化发展、推动智慧养老产业发展的要求,《条例》修正案(草案)增加了相关条款,鼓励发展品牌化和连锁经营的养老机构,鼓励发展智慧养老(第二十六条)。
(三)关于养老机构的监管
按照深刻转变政府职能、深化养老服务“放管服”改革的要求,设立养老机构由“先许可后登记”改为“先登记后备案”。对此,需要将工作重心从事前审批转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上来,要进一步落实监管责任,健全监管规则,创新监管方式,加快构建权责明确、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简约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条例》修正案(草案)重点就建立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等方面进行了修改,厘清了各相关部门监管职责(第五十五条)。同时,为规范养老服务市场秩序,推进养老服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提升信用监管效能,《条例》修正案(草案)增加了对违法失信养老机构和从业人员予以惩戒的相关规定(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