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政协十四届二次会议第0115号提案的会办意见
发布时间:2018-07-06 15:31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大 特大】
- 信息索引号
- 01400650X/2018-00048
- 发文日期
- 2018-07-06
- 公开日期
- 2018-07-06
- 文件编号
- 锡司函〔2018〕2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司法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网站,公示栏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面向企业法人,面向社会团体,面向公务员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主题
-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 体裁
- 函
- 关键词
- 政法,法制,文件
- 文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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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概述
- 我局将立足司法行政职能,积极做好聋哑人社区矫正、法律援助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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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残联:
经研究,现对过俊宏(等)委员提出的《关于加强聋哑人关心教育,控制犯罪现象的建议》,提出如下会办意见,供你单位答复委员时参考:
我局将立足司法行政职能,积极做好聋哑人社区矫正、法律援助相关工作:
一是做好适用前调查评估工作。组织人员科学评估,对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聋哑人,积极建议纳入社区矫正。
二是依法依规做好聋哑社区服刑人员的接收工作。根据其实际情况制定矫正方案;努力选拔一些能与聋哑人有效沟通的志愿者加入矫正小组,方便与其沟通交流。
三是开展好教育和社区服务。针对聋哑人的身心特点开展个别教育,加强法治教育,邀请心理咨询师对其开展心理辅导和压力疏导;组织适合聋哑人的社区服务,修复社会关系,促进回归社会。
四是开展好帮困扶助活动。积极协调落实聋哑社区服刑人员的技能培训、社保、低保等事宜,对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聋哑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临时性救助和帮扶活动。
五是及时提供优质法律援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国务院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被告人是盲、聋、哑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多年来,我市法律援助机构认真贯彻法律法规的要求,在为聋哑人指派援助律师的同时,向特殊教育学校聘请手语翻译,全程陪同律师会见和法庭审理。手语翻译的参与,对律师向聋哑人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情况、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扫清了障碍,同时也保障了这类特殊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2017年,我市对盲聋哑人提供法律援助232件,有力维护了盲聋哑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司法公正,受到盲聋哑人的好评。
无锡市司法局
2018年4月16日
抄送:市政府办公室
无锡市司法局办公室
2018年 4月16日印发
(联系人:张进文 :联系电话:81822151
刘建新 :联系电话:818221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