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发布时间:2018-04-10 14:54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大 特大】
- 信息索引号
- 01400650X/2018-00064
- 发文日期
- 2018-04-10
- 公开日期
- 2018-04-10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 公开形式
- 网站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主题
- 综合政务--法制
- 体裁
- 其他
- 关键词
- 机关,行政,工作制度
- 文件下载
- 内容概述
-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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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重大执法决定之前,必须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1.落实审核主体。各单位的法制机构负责本单位的法制审核工作。各单位要配备和充实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并与法制审核工作任务相适应的法制审核人员,建立定期培训制度,提高法制审核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要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
2.确定审核范围。要结合行政执法行为的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以及对当事人、社会的影响等因素,确定重大执法决定的范围,探索建立重大执法决定目录清单制度。各单位可以对法定简易程序以外的所有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
3.明确审核内容。要针对不同行政执法行为,明确具体审核内容,重点审核执法主体、管辖权限、执法程序、事实认定、行政裁量权运用和法律适用等情形。
4.细化审核程序。要根据重大执法决定的实际情况,编制法制审核工作流程,明确法制审核送审材料,规范法制审核工作方式和处理机制,规定法制审核时限,建立责任追究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