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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江阴某织染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案

来源:守法普法协调小组2025-11-21

  基本案情:江阴某织染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纺织染整加工项目,纳入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2024年11月,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阅该公司排污许可证以及相关自行监测材料,发现该公司作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土壤污染防治要求,对土壤及地下水开展自行监测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时检查发现,该公司2024年度并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对厂区废气、废水开展自行监测。

  处理结果:经查实该公司未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江阴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以及《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的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整改、按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工作,并处罚款人民币12.98万元。

  案件点评:纺织染整加工过程中会产生各类废气、废水污染物,如未进行自行监测,企业无法及时发现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问题,可能会对周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与此同时,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隐蔽性使得企业更为容易忽视对其的监测。与一般废气和废水不同,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物的迁移和转化过程较为缓慢,不易被察觉。当发现污染问题时,往往已经造成了较为严重的环境危害后果。

  因此,企业自行监测不仅是法律的要求,更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提升管理水平、保障数据真实性、推动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以及支持政策实施的重要手段。通过自行监测,企业能够更好地了解自身的环境影响,及时采取措施减少污染,为实现绿色发展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此次处罚不仅是对企业违法行为的惩戒,更是对企业的一种警示和教育,令企业认识到自身在环境管理方面的不足,积极采取整改措施,引导企业树立“依法持证,按证排污,达标排污”的意识,推动构建企业自觉守法、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共同监督的良好环境治理体系。

  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有毒有害物质排放等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向社会公开并适时更新。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

  (二)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

  (三)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前款规定的义务应当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监测数据异常,应当及时进行调查。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进行监测。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排污单位应当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

  (二)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

  (三)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

  (六)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七)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八)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不报告;

  (九)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控制污染物排放要求的行为。

  《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HJ 1209—2021)5.3.2 监测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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