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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安全设备管理不到位典型案例

来源:市应急局2023-10-07

安全设备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减少、预防和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装置(设备)和采取的设备。

国家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等环节有明确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尤其是一些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涉爆粉尘等类型企业,因缺乏安全意识或贪图一时方便,未按规定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相关安全设备,为事故发生备了自留地

案例警示

2023614日,无锡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无锡金龙石化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1.3套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的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2.关闭油漆房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1套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3.使用危险物品(非水性的油漆和稀释剂)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4.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上述第23条隐患符合《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判定。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和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九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和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的规定,无锡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单位作出合并处罚款人民币11.15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2.45万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案例启示

此典型案例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暴露出个别企业安全生产意识形态不足,未能落实《安全生产法》等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日常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重视。各生产经营单位企业主要负责人要重视典型案例警示教育意义,向员工做好宣贯,严格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强化忧患意识、底线思维,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将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确保生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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