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关于工业用地配置改革的若干政策(送审稿)》等3个文件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05-13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大 特大】
为增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民主性和科学性,提高文件质量,现将市政府正在审查的《关于工业用地配置改革的若干政策(送审稿)》《关于商业与公共设施用地配置改革的若干政策(送审稿)》《关于规划用地支持老旧住区零星改造提升的若干政策(送审稿)》予以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
请于2026年5月25日前将书面意见和建议以寄送、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的形式送无锡市司法局。
感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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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司法局
2026年5月13日
关于工业用地配置改革的若干政策
(送审稿)
为落实国家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工作要求,通过深化工业用地“规储供用登”全链改革,促进功能复合与空间共享,更好满足新质生产力多元空间需求,助力新产业新业态培育壮大,经研究并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以下支持政策。
一、支持规划管控刚弹结合
在确保满足环保、消防、结构安全,并符合用地兼容与混合用地管理等要求的前提下,支持多种功能兼容、混合利用和配套设施共建共享。
(一)支持工业用地兼容其他功能。允许工业用地兼容不超过地上总建筑面积30%比例的研发、中试设施、检测等其他产业用途和办公、生活服务等配套设施,其中用于办公和生活配套设施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地上建筑总面积的15%(严禁建设商品住宅),在规划用地、不动产登记中按照工业用地管理,不得分割转让。对合法存量工业用地实施兼容性改造的,按原用地性质管理。
(二)支持多用途混合开发利用。支持同一地块内工业与仓储、研发、办公、商服等用途互利的功能混合布置,涉及公共安全、环境保护及特殊功能需求的用途除外。混合用地供地方式按照主导用途确定,根据不同用途分别确定使用年限、分项评估后按比例确定地价,产业地块保障线内的应以工业用地为主导用途。
(三)支持规划建设产业邻里中心。产业园区可相对集中规划建设产业邻里中心,服务范围内其他地块的配套比例与规模相应统筹调减,并纳入详细规划。产业邻里中心参照工业用地管理,经各市(县)区政府集体决策同意后可免于工业用地综合评审和签订投资发展监管协议,规划许可、不动产登记附加注记为“工业配套设施”,产业邻里中心须整体持有,不得分割转让。
(四)支持近远期统筹规划管控。有合法手续的存量工业用地,规划用途已调整但经属地政府确认暂无征收计划的,允许增加为满足安全、消防、环保等要求而建设不超过300平方米的小型设施用房。
城镇开发边界内、规划用途已调整但近期暂不实施搬迁的合法存量工业用地,在符合单元层次详细规划刚性管控要求、不影响远期规划实施且满足产业发展、安全、环保、消防等要求的前提下,经市(县)区政府出具近期无征收计划、同意按工业用地使用的意见,编制近期规划图则纳入详细规划后,允许土地使用权人在使用年限内改扩建厂房。各市(县)区政府在改扩建项目立项前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监管协议,对后续征收补偿、特殊情形提前收回、无条件配合远期规划实施等作出约定。原则上改扩建后总建筑面积不超过原出让合同约定容积率上限的1.1倍或原合法计容总规模的1.1倍,但不得新增地下室及高层建筑,改扩建项目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管理。
二、推动产业用地整备
(五)加强产业空间连片整备。深化产业空间优化焕新行动,推进50个集中连片区整备。强化项目准入引导,原则上纳入市级管控的连片净地需引入市级以上重大产业项目,其他产业项目需要使用市级管控连片净地的,经各市(县)区政府集体决策同意并征询市级产业主管部门意见后方可使用,实现“优地优用”。
(六)建立无锡版“标准地”体系。明确产业用地整备、准入、供应、规划审核标准。支持在重点发展片区内探索通过区域评估、提前评估等方式完成文物勘探等调查事项。支持各地按需修订工业用地综合评审机制,根据评审结果实施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等多元供应方式,并将安全生产、环境影响等要求纳入工业项目投资发展监管协议中予以监管。项目规划审核时可灵活确定建筑层高,工业厂房(含仓储建筑)按照层高分段折算容积率,层高8米及以上的,容积率可按每增加4米进行倍数折算。
(七)实施“数据得地”。整合批而未供、储而未用、用而未足等存量资源形成产业用地潜力库,搭建产业用地超市,将各地整备形成的产业净地纳入超市,明确地块拟招引的产业类型、容积率、亩均税收、投资强度等,定期发布产业招商地图。实施“智慧选地”,加强数据成果部门共享应用,引导项目优先使用存量资源,提升“智能应用”水平。
三、优化土地多元供应模式
(八)支持优质中小企业组团供应模式。征收安置或扩大产能需新增用地的优质中小企业,在“统一规划、集中安置、共享配套”的前提下,经工业用地综合评审和各市(县)区政府集体决策同意后可实施组团供地,在地块规划条件和投资发展监管协议中明确园区出入口、内部道路、消防通道和配套设施的共用要求。用地单位须按规划条件和监管协议要求使用土地,确保符合安全、消防等要求,属地政府负责加强监管。
(九)拓展产业用地组合供应模式。鼓励在重点生态修复片区实施“产业+生态管养协议”、“产业+生态修复方案”等组合供应模式。支持各地探索将生态保护修复成效纳入工业用地综合评审指标体系,在确定土地价格时,在不低于工业用地最低保护价的基础上,可综合考虑地块生态保护修复和管护等成本。
(十)支持零星边角地归并开发利用。确实无法单独出具规划条件的零星边角地,允许归并给相邻产业项目作为增资扩产用地,规划指标和管控要求可与相邻地块统筹确定。面积不超过5亩且累计面积不超过改造开发项目总面积的10%的可协议出让,超过上述标准的应挂牌出让。各市(县)区政府集体决策同意后可免于工业用地综合评审,但应签订监管协议或补充协议,与相邻项目一并开展达产考核。
四、鼓励低效工业用地盘活
(十一)支持企业联合连片改造。在符合规划、权属合法、自愿参与的前提下,支持相邻多宗工业用地开展联合改造。各改造主体可联合编制更新改造实施方案,方案中须包含改造后产权分配方案和协议,其中改造前后各方用地面积占比应保持不变,建筑面积不低于原出让合同约定的建筑规模。更新改造实施方案经市(县)区政府集体决策同意后,通过协议方式出让给联合改造主体。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后,根据更新改造实施方案和产权分配协议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
(十二)允许工业用地有条件分割盘活。除出让时签订《产出监管协议》或《投资发展监管协议》外的老旧工业用地,在已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完成建设的前提下,需要改造提升的,由原权利人提出改造和分宗申请,提交改造方案和分割转让方案,完成整体改造并验收通过后,允许企业在满足自用基础上,将不低于10亩具备独立分宗条件、独立使用功能且满足消防、安全、环保等要求的土地厂房进行分割转让,引入符合产业导向和准入要求的项目,转让部分不得再次分割转让。分割转让方案经市(县)区政府批准同意并确定需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后,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签订补充合同,市(县)区政府与受让企业签订投资发展监管协议。转让双方根据经批准的分割转让方案、土地补充合同、转让合同和投资发展监管协议、验收手续等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十三)鼓励“工业上楼”和空间复合利用。在确保生产安全、公共安全和环境安全的前提下,对符合《无锡市“工业上楼”产业引导指南》的企业实施“工业上楼”,或工业项目利用地下空间建设仓储、停车设施以及生活配套等设施的,改造后提高容积率和利用地下空间的部分,均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地块建筑密度、绿地率等可不作限制。
(十四)推动乡村存量产业用地盘活。对城镇开发边界外的存量集体工业用地以及纳入总体规划其他建设区的存量国有工业用地,可按规定纳入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各市(县)区政府在落实国土空间规划强制性指标及不突破村庄建设用地总规模的前提下,应以乡镇为最小单元确定乡村产业用地规模、布局与风貌管控要求。建立乡村产业项目准入评审机制,各市(县)区政府在征求发改、工信、农业农村、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等市级部门意见后,将乡村产业类型、绿色发展等准入条件纳入评审机制。开发边界外符合条件的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可办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手续,宜有利于壮大村集体经济和促进农民增收,不得规划建设各类开发区和产业园区。
(十五)支持盘活存量产业载体。2024年11月产业空间优化焕新行动实施前已供应的存量产业载体用地,原出让合同约定整体持有或转让比例未达到70%的,允许提高载体分割转让比例或调整整体持有要求,转让给符合产业导向和准入要求的被征收安置企业或优质招引企业。存量产业载体用地主体应对转让比例、受让企业类型、产出要求等提出调整方案,经各市(县)区政府集体决策同意后,按规定签订补充合同并补交土地出让金,调整后的分割转让面积不超过产业用房建筑面积的70%。对于出让时已签订《投资发展监管协议》或《产出监管协议》的存量产业载体用地,各市(县)区政府应对监管协议履约情况进行评估,未达到要求的在完成处置后,方可提高转让比例。
各市(县)区政府负责受让企业的考核与监管,与受让企业签订《投资发展监管协议》。转让双方根据土地出让合同及补充合同、转让合同和《投资发展监管协议》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已分割转让的产业用房进行二次转让的,转让前应取得各市(县)区政府同意转让的书面意见。
(十六)深化“府院联动”机制盘活存量用地。完善资不抵债涉诉企业土地资产的司法拍卖流程,优化法拍产业用地“事前征询”机制,人民法院发布拍卖、变卖公告前,应要求相应的市(县)区政府提供涉案产业用地的产业导向、投资强度、产出效益等信息,属地政府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提供相应材料信息,依法做好产业资产处置,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盘活。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X月X日。
关于商业与公共设施用地配置改革的若干政策
(送审稿)
为落实国家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工作要求,进一步提升城市公共服务能级,增强商业服务业发展活力,助推城市“人产城”融合发展,结合无锡工作实际,制定如下支持政策。
一、促进功能融合和配套提升
在满足环保、消防、结构安全,并符合用地兼容与混合用地管理等要求的前提下,支持多种功能兼容、混合利用与立体开发。
(一)支持单一地类兼容其他功能。新建或存量更新的商业服务业用地及文化、体育、医疗、交通等公共设施类用地,可兼容不超过计容建筑面积15%的其他功能。其中,公共设施类用地优先满足主导用途建设规模及合理布局要求。
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按照公园绿地相关设计规范明确的比例兼容其他功能,对功能连片的绿地公园,可跨路、跨河道合理划定绿地管理范围,按照管理范围统算兼容比例,相对集中布局兼容功能。
用地兼容部分在规划许可、不动产登记中注记为配套设施,不得分割转让。
(二)支持多地类混合开发利用。支持在同一地块内进行商业、办公、居住、公共服务、绿地、产业及交通市政设施用地等多用途混合利用。混合用地的具体用途构成和比例可按照详细规划的弹性管控要求,在规划条件阶段确定。供地方式按照主导用途确定,可根据不同用途分别确定使用年限,地价根据不同用途分项评估后按比例确定。其中,公共设施类用地实施混合用地的,优先满足公共设施建设规模要求,可探索依法依规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进行土地供应;绿地与开敞空间实施混合用地涉及商业等经营性用地出让的,可按点状方式单独供地,也可通过“产业+生态管养协议”、“产业+生态修复方案”等多元供应模式供地。
混合用地优先在市与区级中心、交通枢纽、产城融合发展区域等布局。
(三)支持立体空间开发利用。鼓励通过地上、地表、地下复合开发方式构建互联互通的立体空间系统,支持用于商业等经营性用途。优化详细规划管理,对跨城市支路增加空中连廊、地下连通道,兼容符合用地兼容管理要求的功能,以及地块容积率超限幅度不超过原规划指标5%等情形,视为符合详细规划,纳入实施深化管理,无需办理规划调整。
地上、地表、地下空间可按整宗用地办理供应手续,也可分别设立地上、地表和地下空间使用权。地上、地下空间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通过划拨方式办理用地手续;不符合的,需办理有偿使用手续。优化立体空间出让金计算规则,空中连廊(跨地块)及地下一层出让价款按地表同用途基准地价30%收取,地下二层按地下一层标准的50%收取,地下三层及以下免收出让价款;鼓励充分利用地下空间,结建地下空间除确定为商业用途外的可暂免缴纳出让金。探索开展立体三维不动产登记。
建设空中连廊应符合城市风貌管控及廊下净高、通行等要求;地下空间开发应与城市轨道、市政管线、绿化覆土等相衔接,并优先满足地表开发项目的停车、人防等配建需求。
二、探索近远期统筹规划实施
严格遵循“一张蓝图绘到底”要求,尊重规划实施客观规律,探索近远期统筹开发模式,通过预控锚固远期规划,合理保障近期开发利用,可持续推进规划实施。
(四)探索土地短期开发利用。
在不影响远期规划实施、不恶化邻避影响的前提下,对已完成征收补偿的批而未供、储而未供土地,经市(县)区政府集体决策近远期规划管控要求,编制近期规划图则纳入详细规划,指导土地短期开发利用。短期开发不得新建地下室及高层建筑,鼓励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降低远期开发土地整备成本。
土地短期开发利用年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可按规定采取带年期划拨或短期公开租赁方式办理用地手续,市(县)区政府须与使用单位签订监管协议,对期限届满无偿收回、特殊情形提前收回、批准续期继续使用等情形作出约定。土地短期开发利用项目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管理,不动产登记注记相应年限。
(五)探索规划留白用地管理。因开发方向和用途暂不清晰,为城镇远期发展预留的后备地区,可规划为留白用地。留白用地仅需编制单元层级详细规划,主导用途按规划确定的正负面清单管理,待发展思路清晰后,再编制街区层级详细规划,细化地块规划图则。留白用地内的存量资源可按照单元层级主导用途的正面清单进行短期使用。
三、鼓励存量资源提质增效
落实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政策,通过既有建筑临时利用、带建筑物供地等方式,盘活存量空间,提高土地资源配置和管理效率。
(六)允许既有建筑临时利用。对经市(县)区政府确认暂无征收计划、有合法产权的既有建筑,符合国家、省、市过渡期政策要求的,可进行功能临时转换。既有建筑功能临时转换,应满足消防、结构安全及环保、行业等要求,经市(县)区政府同意后纳入城市更新项目管理,无需办理规划用地手续。既有建筑功能临时转换期限不超过五年。
既有建筑临时功能转换部分不得增加可销售面积、分割转让、分割办证、“以租代售”、改作商品住宅。过渡期满,属地政府负责督促恢复原状或完善规划用地手续,符合用地兼容管理要求的,可免于办理规划用地手续。
(七)规范既有建筑规划用地手续完善。城市更新中,符合规划要求并经市(县)区政府论证确需并有条件保留的存量建筑,可通过带建筑物划拨、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出让等方式办理用地手续。其中因历史原因形成的规划用地建设手续不完善的建筑物,各市(县)区政府根据发生的不同时期依法依规分类妥善处置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供地后,保留建筑物涉及改扩建、改变用途的,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管理;不涉及上述改变的,由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出具规划核实意见,住建部门按要求进行管理并出具竣工验收备案意见,不动产登记机构按规定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X月X日。
关于规划用地支持老旧住区零星改造提升的若干政策
(送审稿)
为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加强规划用地政策支持,更好推进城镇开发边界内老旧住区零星改造提升等城市更新工作,助力探索自主更新等方式,结合无锡实际,制定如下政策。
一、支持零星地块规划指标统筹平衡
(一)支持详细规划地块指标统算。允许在详细规划中合并或拆分地块,对不同地块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及配套设施等指标进行统算;重点支持原拆原建指标统筹,根据实施条件,部分指标可在街区范围内统算。
(二)支持零星地块整体出具规划条件。可将多个零星地块作为一宗地整体出具规划条件,按照详细规划统算规则提出宗地整体指标和分地块细化指标;在不突破整体指标的前提下,可将分地块细化指标作为引导性内容,在分地块间统筹平衡。
二、探索老旧小区改造容积率激励政策
(三)民生公益项目新增建筑面积视为符合规划。为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求、补齐城市短板而实施的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项目,以及危旧住房成套化改造项目,其新增建筑面积可不受规划容积率指标制约,视为符合详细规划。
(四)增设必要附属设施建筑面积可不计容。为满足安全、环保、无障碍标准等要求,对于增设必要的楼梯、电梯、公共走廊、无障碍设施、风道、外墙保温等附属设施及公共景观休憩设施,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
三、支持零星地块组合供应
(五)支持零星地块组合供应。更新项目包含多个分散地块的,在明确每个分散地块规划管控要求的前提下,可整体供应,整体签订有偿使用合同或核发划拨决定书,按同一宗地管理。
(六)支持用地性质混合供应。为完善提升老旧小区生活品质,支持同一地块内用途互利的功能混合布置,但应符合混合用地管理要求。混合用地供应方式按照主导用途确定,可根据不同用途分别确定使用年限、分项评估后按比例确定地价。
(七)探索多元化供应方式。鼓励更新项目因地制宜灵活运用划拨、出让、租赁等多元供应方式,支持带方案、带建筑物出让。城市更新中危旧住房因成套化改造增设厨房、卫生间等设施而增加的必要建筑面积,原土地权利为划拨的,新增部分仍以划拨方式办理。
四、优化建设项目规划许可
(八)探索“优化不恶化”规划实施路径。更新项目因现状用地条件制约而无法执行现行规范的,可按照不低于现状标准的“优化不恶化”原则进行更新。更新项目方案应满足环保、消防、结构安全等要求,进行指标优化比对分析,征求相关利害人意见,经专家、部门审查通过后执行。鼓励采用实景三维底座进行数字比对分析和多方案验证,提高城市更新人居品质。
(九)加强规划许可靠前服务。针对更新项目制约条件多、复杂程度高、需求多样化的特殊性,并联推进更新项目规划条件制定和方案预审,为带方案挂牌、带建筑物挂牌、分层供应、组合供应、存量改扩建等提供规划支撑,助推项目多证联发。
(十)优化规划许可公示流程。更新项目实施方案达到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深度的,可在更新意愿调查阶段提前同步公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如涉及详细规划调整的,可在详细规划公示阶段提前同步公示;公示方案应符合内容、格式等要求。至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已公示方案未作调整的,可不再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公示。
(十一)优化规划许可豁免清单。将老旧小区改造、功能完善涉及的屋顶平改坡、加装电梯、增设专用消防钢楼梯、公厕、门卫、垃圾收集房等情形,以及符合用地兼容管理要求的既有合法建筑局部功能转换和改造,纳入规划许可豁免清单,豁免清单可进行动态完善。建立部门联动机制,按需通过联系单、方案联审等方式,实现城市更新项目的高效规划管理。
五、深化不动产登记服务
(十二)支持原拆原建委托办理产权归集。在房屋拆除后,根据经批准的更新项目实施方案,更新地块内的全体权利人可共同委托项目更新实施主体,持原不动产权属证书、城市更新项目的相关批准文件、委托协议等材料,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以此作为规划许可所需的使用土地有效证明文件。
(十三)支持更新项目不动产登记。更新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后,原权利人根据经批准的更新项目实施方案和房屋分配协议等材料可自行或委托实施主体申请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新增建筑面积可以销售的,申请人依据不动产登记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新增的配套设施用房,由更新项目实施方案明确的权利主体申请办理相应不动产登记。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X月X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