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推出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十项举措
发布时间:2025-08-27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大 特大】
近期,无锡市制定出台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十项举措,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若干措施的通知》(苏政办发〔2025〕14号)精神和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工作部署,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提升监管效能,助力打造公平透明、规范高效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一是明确行政检查主体资格。实施行政检查的主体必须具备法定资格。除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受委托组织以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行政检查。市县两级人民政府依法确认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检查主体资格,明确行政检查主体类别并向社会公告。
二是公布行政检查事项清单。有关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权责清单制度,梳理本领域现有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并逐项列明事项名称、检查依据、实施层级等基本要素,向社会公布并实施动态管理,对没有法定依据的要坚决清理,对法定依据发生变化的要及时调整,对没有实际成效的要予以取消。行政检查事项未经公布的,不得实施。
三是统筹行政检查工作计划。行政执法主体要科学合理制定涉企行政检查年度计划,原则上于每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并报同级行政部门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乡镇(街道)的行政检查计划需报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对某一地区、领域的突出问题,可以依法部署专项检查。专项检查要事先拟定检查计划,经县级以上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批准后按照规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四是严控行政检查频次上限。各级行政执法主体要严格统筹部门内部检查、本领域跨层级检查,做到能合尽合;要加强部门之间联合检查,做到能联尽联。建立健全跨部门、跨领域联合检查场景清单,推动多个行政执法主体对同一对象“进一次门、查多项事”。
五是差异行政检查监管方式。建立“1+N”诚信白名单,市县两级行政执法主体要建立健全“风险+信用”模式,根据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特点、违法风险程度、企业信用等级、守法情况、社会评价等,对检查对象进行综合评价并开展分级分类差异化监管,根据分类结果合理确定、动态调整行政检查比例、频次、层级和方式,实施精准行政检查。拓展非现场检查应用场景,非现场检查能达到行政检查目的的,不再现场检查。
六是推行行政检查扫码入企。加快推行涉企行政检查“双扫码”机制,检查对象接受行政检查可扫行政行为码,也可由行政执法人员扫企业二维码,检查对象可以核验检查信息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行政执法人员要将行政检查主体、人员、内容、结果等数据实时上传至信息系统,检查对象可对检查情况进行评价。观摩、督导、考察、服务等行为也要实施“扫码入企”。
七是严格行政检查标准程序。行政执法主体要按照公布的行政检查标准开展涉企行政检查。执法人员要主动出示执法证件,严禁以其他证件代替执法证件实施行政检查;人民警察要出示人民警察证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入企检查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必要时进行音像记录。行政检查结束后,要将行政检查结果及时告知企业。
八是强化行政检查能力素养。提升行政执法人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能力,切实转变行政执法人员“卸责式检查”的错误观念。严格禁止未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实施行政检查。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退出机制,对不符合执法要求的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暂扣、收回或者注销其行政执法证件。
九是推广行政检查服务平台。建设全市规范涉企检查服务平台,实现一张网管市县乡三级行政检查。按照集成数据、集成任务、集成检查等方式,统筹全市行政检查资源,规范行政检查程序标准,形成行政执法主体制定计划、联合任务、超频预警、“亮码”检查、反馈结果的检查闭环,实现检查对象资质核验、查看结果、反馈意见等核心功能,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
十是严肃行政检查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主体违反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企业有权拒绝接受检查,有权投诉举报,可以通过“锡企服务平台”、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监督渠道反馈涉企行政检查相关问题,行政执法主体要做好企业投诉举报的受理和处理,响应企业诉求和合理建议。市县两级政府及其部门对不严格按照检查的标准、程序、频次上限等规范开展检查的,以及乱检查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过责令改正、公开约谈、督办通报、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等手段,严肃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