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无锡市城市隧道管理办法》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5-08-26 14:18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大 特大】
- 信息索引号
- 01400650X/2025-00027
- 生成日期
- 2025-08-26
- 公开日期
- 2025-08-26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司法局
- 效力状况
-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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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概述
- 2007年我市建成通行了第一条隧道蠡湖隧道,市政府于2008年制定了《无锡市蠡湖隧道管理暂行规定》(锡政发〔2008〕66号),为城市隧道管理提供了重要的依据,对城市隧道养护管理、通行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城市隧道管理面临新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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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2007年我市建成通行了第一条隧道蠡湖隧道,市政府于2008年制定了《无锡市蠡湖隧道管理暂行规定》(锡政发〔2008〕66号),为城市隧道管理提供了重要的依据,对城市隧道养护管理、通行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城市隧道管理面临新的特点:一是城市隧道数量和里程不断增加,我市现有主体隧道6条,共30.5千米,路面面积31.5万平方米;二是城市隧道类型不断丰富,由单一的湖底隧道发展到现在涵盖湖底隧道、山岭隧道、地下隧道多种类型;三是我市机动车保有量不断攀升,市民对安全畅通出行的要求日益提高。《无锡市蠡湖隧道管理暂行规定》(锡政发〔2008〕66号)实施至今已有16年,与当今城市发展现状不相适应和矛盾之处日益突出,为适应隧道管理的现状需求,制定城市隧道管理办法,十分必要。
二、制定《办法》的依据和过程
《办法》主要依据了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无锡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参考了《无锡市市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管养办法》(锡政规〔2022〕3 号)《江苏省城市隧道建设、运行和维护指南(试行)》等文件和长沙、武汉、郑州、南昌、宜昌等地的立法实践。
按照立法计划安排,市市政和园林局成立了立法起草领导小组,开展规章的起草工作。市市政和园林局通过学习文件、查阅资料、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开展调研,整理汇编了有关资料和上位法依据。3月11日在市市政园林局门户网站征求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3月25日通过书面征求意见的方式,听取了市(县)、区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和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等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经过充分研究论证并修改完善后,4月17日再次征求相关部门意见,4月28日到锡山区调研隧道管养情况,5月24日请市司法局提前介入指导。经过大量、有针对性的调研,在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形成了《办法(送审稿)》,开展了立法风险评估。《办法(送审稿)》报送市政府后,市司法局按照立法程序,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召开专家论证会和基层调研座谈会、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广泛征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各市(县)区政府、立法联系点、管理相对人以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会同起草部门进行论证和修改,并书面听取了市政府领导的意见,经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形成了《无锡市城市隧道管理办法》。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总则、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安全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六章三十一条。
(一)界定城市隧道范围和管理责任
《办法》在全市城市道路的管理范围的基础上,参照《江苏省城市隧道建设、运行雨维护指南》的规定,对城市隧道、城市隧道附属设施以及城市隧道安全保护区进行了定义,明确了城市隧道管理的范围。按照统一管理和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对市、市(县)、区市政行政部门的管理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了各级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隧道养护、运行、管理工作,同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隧道日常管理、养护维修、检测评估、应急抢险等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二)完善城市隧道建管衔接制度
为统筹规划好、建设好、移交好、管理好城市隧道,《办法》规定从城市隧道规划立项到验收移交,都应当有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的参与,确保前期建设和后期养护相衔接,明确了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在城市隧道建设中的相关职责,完善了建管衔接流程。同时,进一步细化了城市隧道建设单位的职责,明确了城市隧道附属设施设置、配建应急处置附属用房、信息化建设、竣工资料和信息数据等移交手续等具体要求。
(三)明确城市隧道的养护维修标准
《办法》明确管线权属单位对所属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职责,确保按照安全管理的技术要求敷设管线并加强日常巡查与维护。针对城市隧道养护提出了具体要求,明确了城市隧道施工作业应当遵守的管理规定,保障城市隧道设施的完好和安全。增加隧道检测要求,就城市隧道遭遇洪水、地震、风灾、火灾、严重撞击等特殊情形后,对城市隧道进行特殊检测和安全评估,并采取相应措施。
(四)强化城市隧道安全管理要求
为保障城市隧道的通行安全,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办法》明确了城市隧道安全保护区的禁止行为,对确需进行相关施工作业的,应当制定保护安全措施并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重申了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进入城市隧道通行。同时,强化市政与公安机关的联动,明确交通管制中公安交管部门的责任。优化隧道内有关应急处理的相关规定,制定城市隧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规定出现突发情形时,养护、维修作业单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先行采取封闭隧道等紧急措施。同时,针对当前城市隧道管理工作中的监管难点, 依据《无锡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规定,经过充分调研论证,参照武汉、郑州等地的立法实践,《办法》完善细化了擅自修建建(构)筑物影响城市隧道功能和安全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