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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无锡市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办法(修改送审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04-23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特大

 

 

关于征求《无锡市应急物资储备管理

办法(修改送审稿)》意见的公告

 

为增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民主性和科学性,提高文件质量,现将市政府正在审查的《无锡市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办法(修改送审稿)》予以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

请于2025523日前将书面意见和建议以寄送、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的形式送无锡市司法局。

感谢支持!

 

 

通信地址:无锡市市民中心10号楼7楼无锡市司法局

邮编:214131

传真:81825284

电子信箱:lfec704@163.com

 

 

无锡市司法局

 

2025423

 

 
 
 
 

 

 

 

 

无锡市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办法

(修改送审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市应急物资储备管理,提高突发事件应对能力,确保应急物资存储安全、管理规范、调运及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江苏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江苏省省级通用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等规定,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物资,是指用于应对各类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救助、现场紧急恢复等所需的各类物资,主要分为通用应急物资和专用应急物资两大类。

第三条 应急物资储备坚持分级负责、分类管理、属地为主、高效联动原则。

第四条 应急物资实行专物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市(县)区、镇(街道)应急物资储备品种和数量应当能够保证本地区应急工作的需要。市级应急物资主要用于市内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补充。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市(县)区、镇(街道)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统筹做好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工作,引导和支持社区、家庭以及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其他社会主体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建立健全跨区域互助保障机制,重点强化与周边地区应急物资互助协作,不断形成应急物资共建共享储备格局。

第六条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通用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规范,提出通用物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

第七条 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根据通用物资储备发展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通用应急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本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或者相关突发事件应对指挥机构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第八条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园林、城管、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国防动员、红十字会等单位根据工作职责和承担的应急工作任务,储备相应的专用应急物资,并按照相关要求,建立健全本系统的应急物资储备体系。

第九条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应急物资储备资金年度预算安排,下达专项资金预算,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因各类突发事件调用应急物资后需补库的,财政部门应根据应急管理部门会同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提出的采购需求及时予以资金保障。

第三章  采购管理

第十条 应急物资采购应当根据年度购置计划,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政策规定进行。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按保障急缓程度,分为常态采购和紧急采购。

第十二条 常态采购是在正常工作情况下,按照购置计划, 开展物资采购,用以补充和轮换储备物资。

第十三条 紧急采购是指当现有应急物资品种和数量不能满足需要时,由应急物资需求部门提出,经本级政府批准同意后,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以及其他专业物资储备部门按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在保证采购物资质量和功能的前提下,按照紧急采购的相关政策规定组织实施。

第四章  储备管理

第十四条 应急物资储备应当按照相对集中、便于调运、储存安全、保障有力的原则,进行合理布局,可以向灾害易发多发、人口相对密集地区或者一线抢险救灾单位前置下沉。

第十五条 储备的应急物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或者省规定的相关要求。应急物资的储存、使用不得超过规定的年限。对于无规定年限的应急物资,应当委托专业检验机构检测或者聘请5人以上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根据检测意见或者鉴定报告确定储备的应急物资质量。

第十六条 应急物资根据品种、规模、数量和性质特点,合理配置实物储备、协议储备、产能储备等多种储备模式,通过自行收储、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管理等方式开展,形成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的储备体系。

第十七条 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储备的,应急物资储备部门应当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规定选择综合实力强、经营管理规范的单位,签订承储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承储单位应当严格履行承储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具体承担物资储备任务。

第十八条 承储单位承担应急物资储备的收储、轮换、日常管理和应急动用出库,并对储备的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承储单位应当配足管理人员,落实管理制度,定期维护仓储设施设备,常态化开展维护保养,并根据应急物资储藏特性积极运用先进适用的仓储技术,保障仓储设施安全和物资性能良好

承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防范措施,制定应急预案,防止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确保人员、物资和库房安全。承储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承储单位应当立即向应急物资储备部门和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发现应急物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存在问题的,承储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应急物资储备部门,并及时处理,防止损失扩大。因管理不善或者人为因素毁损的应急物资,由承储单位按照相同数量、质量补充更新,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调拨管理

第十九条 市(县)、区、镇(街道)人民政府应当首先使用本级应急物资,在本级物资无法满足应急需要时,可以申请调拨上级应急物资。

申请调拨上级通用应急物资,由使用地人民政府或者使用地应急管理部门向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应急管理部门提出。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向应急物资储备部门下达调用指令,应急物资储备部门根据指令下达调拨通知单。

申请调拨市级专用应急物资,由各专用应急物资储备部门明确调拨程序。

紧急情况下,申请调拨应急物资可以通过电话、短信等形式,后补办书面手续。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求,统筹调拨全市应急物资。按照谁使用、谁承担的原则,应急物资运力保障和调运费用,原则上由使用地或者使用单位负责。发生重特大突发事件的,由使用地人民政府协调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单位实施联动保障。

第六章  使用、回收和轮换管理

第二十一条 应急物资需求部门应当对应急物资的使用维护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指导使用者正确使用和维护保养。

第二十二条 应急物资发放后,原则上不再返还,由物资使用地或者使用单位对未使用或者可回收的应急物资及时进行整理、归集和保管。

第二十三条 承储单位对接近正常储备年限的应急物资,报应急物资储备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轮换。

对破损严重或者超过储备年限无法使用的应急物资,由应急物资储备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认后进行报废处理。对报废应急物资的可利用部分应当充分利用;无法利用的,可以售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进行再生资源加工处理,并签订协议,确保报废应急物资不得流入社会。

第七章  社会力量参与

第二十四条 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或发生突发事件后,储备物资无法及时满足需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对民用资源进行征用。被征用的物资在使用完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物资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与补偿。

本法所称民用资源,是指组织和个人所有或者使用的用于社会生产、服务和生活的设施、设备、场所和其他物资。

第二十五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应急物资保障。参与应急物资保障的,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第二十六条 社会力量参与应急物资保障的,由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以及社会救助经办机构负责物资接收、储备、记录等有关工作,并及时会商应急物资需求部门做好物资发放工作。

第二十七条 市相关部门研究提出并向社会公布家庭应急物资储备建议清单,鼓励家庭开展应急物资储备。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应急物资需求部门、应急物资储备部门应当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和范围内依法公开应急物资采购、储备、发放、使用、回收等情况,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监督。承储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发布后,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健全完善应急物资采购、管理、维护、调度、更新、报废等机制。

第三十条 本办法于2025X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 XX日,《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应急物资储备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锡政规〔202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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