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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锡市京杭大运河梁溪河滨水公共空间条例》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3-07-27 09:21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特大

信息索引号
01400650X/2023-00038
发文日期
2023-07-27
公开日期
2023-07-27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无锡市司法局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主题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体裁
其他
关键词
城市,园林,保护区,城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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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无锡是大运河精华荟萃之地,世界文化遗产京杭大运河在无锡抱城而过,为无锡积淀下厚重的历史,创造了灿烂的文明;梁溪河是我市最古老的自然河流,被誉为无锡人的“母亲河”。随着“美丽河湖”行动的开展,以蠡湖、尚贤河、九里河等为代表的我市水系生态整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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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锡市京杭大运河梁溪河滨水公共

空间条例》的解读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无锡是大运河精华荟萃之地,世界文化遗产京杭大运河在无锡抱城而过,为无锡积淀下厚重的历史,创造了灿烂的文明;梁溪河是我市最古老的自然河流,被誉为无锡人的“母亲河”。随着“美丽河湖”行动的开展,以蠡湖、尚贤河、九里河等为代表的我市水系生态整治和景观提升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也体现了滨水公共空间对城市生态、景观、形象影响的重要性。

当前,我市虽已形成涉水相关“1+8”法律体系,但针对两河滨水公共空间管理仍存在一些盲区:一是滨水公共空间管控的整体性、系统性、协同性需进一步加强;二是滨水公共空间“规建管”的长效管理机制需进一步健全;三是滨水公共空间的特色风貌管控和历史文化保护要求需进一步明确;四是对当前滨水公共空间管理中的法律责任需进一步规范。因此,制定一部符合我市两河滨水公共空间管理的地方性法规非常必要。

二、《条例》制定依据和过程

《条例(草案)》主要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参考了上海、南宁、西安等外地滨水公共空间的立法实践。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22年立法计划安排,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成立了立法起草小组,在市人大常委会环资城建工委、法制工委和市司法局的提前参与下,开展立法起草工作。起草小组通过实地调研、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形成了《条例》。《条例》报送市政府后,市司法局按照立法程序,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召开专家论证会和基层调研座谈会、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广泛征求相关职能部门、各区政府、园区管理机构以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会同市人大常委会环资城建工委、法制工委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进行论证和修改,并征求市领导意见后,形成了现在的《条例》。

三、《条例》有关问题的说明

《条例》共七章四十八条,主要内容包括滨水公共空间规划与建设、设施设置与维护、共享与共治、历史文化保护等。

(一)关于滨水公共空间管理机制

为了提升滨水公共空间管控的整体性、系统性、协同性,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建设计划、统一建设标准、统一管理要求的总体思路,《条例》规定:一是市人民政府负责滨水公共空间工作统一领导,建立议事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建设管理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二是明确两河沿岸地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机构是辖区滨水公共空间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三是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市政园林、城市管理、文广旅游、交通运输、生态环境、体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滨水公共空间的相关工作。

(二)关于滨水公共空间建设管理规定

为明确滨水公共空间“规建管”的长效管理机制,按照“打造高品位文化长廊、高颜值生态长廊、高水平旅游长廊、高效益经济长廊”的定位,《条例》明确:一是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滨水公共空间专项规划,并应当根据滨水公共空间专项规划对滨水公共空间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查,落实专项规划控制要求;二是从“统一建设计划”角度,明确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组织两河沿岸地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机构及相关建设单位编制滨水公共空间项目年度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三是从“统一建设标准”角度,明确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编制滨水公共空间建设导则;四是从“统一管理规范”角度,明确市政府制定滨水公共空间设施管理规范,市政府有关部门、两河沿岸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机构按照设施管理规范,加强各类设施的标准化、精细化管理。

(三)关于滨水公共空间历史文化保护要求

两河沿岸地区聚集了极为丰富的无锡历史遗迹和文化景观,《条例》专设一章,作出以下规定:一是实施一河一策,明确了京杭大运河(无锡段)、古运河、梁溪河文化保护要素;二是规定了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以及两河沿岸区人民政府制定保护名录和分级保护制度,提出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要求,以及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的风貌管控要求;三是结合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改造,提升配套服务功能,规划建设特色展示区和景观节点,促进各类保护对象在公共服务、文化展示、参观游览等方面的活化利用。

(四)关于滨水公共空间共享共治

为强化“人民城市”重要理念,平衡滨水公共空间开放后的秩序感和烟火感,解决当前两河滨水公共空间管理中关注“热点”及监管“痛点”,《条例》一是强化“开放”的功能,鼓励相关单位、社会组织和社会公众参与协商共治;二是规范“开放”的秩序,对吸烟、垂钓、烧烤、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无人机飞行等行为限制特定区域、时间段或者活动秩序要求;三是规范了擅自设置临时停车泊位、非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等影响公共秩序、公共安全、影响市容的禁止性行为并明确了法律责任;四是规定了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针对滨水公共空间的限制性和禁止性行为进行巡查、并采取劝阻、制止或上报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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