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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第四季度法律服务研判报告

发布时间:2021-12-31 15:07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特大

信息索引号
01400650X/2022-00008
发文日期
2021-12-31
公开日期
2021-12-31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无锡市司法局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体裁
其他
关键词
政法,法制,法律,律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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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12348法律咨询情况:今年第四季度,我市12348共接受法律咨询6898件次,较上季度有较大幅度下降。12348话务平台平均接通率为98.01%,群众满意度为97.47%。大多系民事法律关系咨询,其中较多的是劳动争议、婚姻家庭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另外,还有其他种类的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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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数据分析

  12348法律咨询情况:今年第四季度,我市12348共接受法律咨询6898件次,较上季度有较大幅度下降。12348话务平台平均接通率为98.01%,群众满意度为97.47%。大多系民事法律关系咨询,其中较多的是劳动争议、婚姻家庭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另外,还有其他种类的纠纷如相邻关系、物业合同纠纷等出现频率也很高。

  二、热点预测

  第四季度,根据法律援助和12348热线的咨询情况所见,有以下几种情况值得重视:

  (一)对于通过网络建立劳动关系产生纠纷情况

  该咨询者表示,其于2019年1月通过网络平台与某家政公司签订协议,成为一名网络家政服务员。因工作受伤在申请工伤认定时,家政公司以双方签订的是中介服务协议而非劳动合同为由,拒绝承担责任。由于现行工伤保险制度是以劳动关系为基础与前提,其先后诉劳动仲裁和一审诉讼,但双方的劳动关系因双方签订的协议中约定“双方都确认是中介信息服务关系”而都未能得到支持确认。

  近年来,随着依托互联网兴起的平台行业快速发展,快递员、外卖送餐员、网约司机、网络厨师、网络家政员等从事平台经济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不断增多,并呈现出去雇主化、工作碎片化、工作安排去组织化等特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享受很多自由便利的同时,也面临着不少职业伤害风险。

  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在日常咨询接待和法律援助案件办理中,反映较为突出的问题是: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关系灵活,种类繁多且复杂,而凡是与平台企业不构成劳动关系的就业人员,无法得到社会保险法与《工伤保险条例》的保障,遭受职业伤害后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产生此类矛盾纠纷的原因,既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法律意识与安全意识不到位,也存在部分资本平台企业为减少用工成本和风险,在服务协议中模糊劳动关系,有意无意逃避社会责任的现象。

  就业是最大的民生。今年2月,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若干措施》,提出14条政策措施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已成为我省吸纳民生就业的重要“蓄水池”。无锡司法行政系统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聚焦“稳就业”“保民生”,围绕新就业形态下劳动方式的“新”和劳动关系的“新”所带来的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与时俱进,积极开展法治宣传,加大法律服务供给,提升为民办事质效,千方百计维护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让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工作更安心,让人民群众更多更好分享数字经济发展成果。

  (二)关于离婚期间夫妻共同债务偿还的情况

  该咨询者表示,其已于年初向法院提起与其配偶离婚的诉讼请求,但其配偶表示在其提出离婚前不久发生过一笔较大的借款,要求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处理。咨询人表示双方已分居好几个月,其家庭亦无发生特殊支出,询问如何可以维权。

  为了保护夫妻双方的利益,防止将夫妻个人债务错误地让不该承担责任的一方承担连带责任,《民法典》吸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确立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一是“共签共债”,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确认或追认的是共同债务;二是“共需共债”,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亦为共同债务;三是“共用共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也为共同债务。除以上三种情形外,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推定为个人债务,如债权人主张是共同债务,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借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债权人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提出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证据,未举债的夫妻一方对此不负举证责任;未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则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认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需要承担举证责任。以此规定,对于一部分在夫妻离婚时恶意虚构债务者无法得逞,还会因为失去诚信在财产分割时处于不利地位。

  (三)关于将车辆借他人使用时发生事故的情况

  该咨询者表示,其参加公司聚会,聚会中自己饮酒,本不打算驾驶私家车回家。其同事向其借车回家,其称其并不知同事饮酒(但知道同事参加了聚会),碍于情面没有细问,就将车钥匙交给同事。同事归家途中发生车祸撞到正常过马路的行人。行人将其和同事及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其刚收到法院传票,询问其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今年生效的《民法典》第120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车辆出借有风险。《民法典》规定,机动车辆是具有高度危险性的交通工具,借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车辆一方责任的,由车辆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车主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确需出借,也应在车辆相关保险交纳齐全的情况下,严格审查驾车人的驾驶资质以及驾车时的身体和精神状态,切记不能将车辆出借给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人。否则,车主因出借车辆存在过错,按照法律规定也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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