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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无锡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修订送审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10-25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特大

  

  关于征求《无锡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修订送审稿)》意见的公告

  为增强政府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学性,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市政府正在审查的《无锡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修订送审稿)》全文予以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

  请于2021年11月25日前将书面意见和建议以寄送、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的形式送给无锡市司法局。

  感谢支持!

  通信地址:无锡市观山路199号(邮编214131)

  传 真:81825274     E-mail:sfjlfec@163.com   

  无锡市司法局

  2021年10月25日

  

  无锡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修订送审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提高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水平,保障公众健康和安全生产,建设整洁、优美、文明的宜居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无锡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文明施工,是指在建设工程(含建(构)筑物拆除)的施工活动中,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保障施工现场和市容环境卫生,维护施工人员身体健康,并有效减少对周边环境影响的施工活动。

  第三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政府职责)  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领导工作,建立文明施工联席会议机制,完善文明施工考核评价制度。

  第五条(管理部门)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工作,并根据市人民政府相关要求做好文明施工考核工作。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水利、市政园林、城市管理、人民防空、自然资源规划、发展和改革(以下统称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相关专业建设工程的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公安、城市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当做好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委托责任)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鼓励条款) 鼓励在工程施工中采取先进的施工技术和施工设施,推进施工现场管理的标准化、智慧化。

  在建设工程文明施工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给予奖励。

  第二章 建设、设计、监理单位的文明施工责任

  第八条(建设单位协调管理责任和工程招标发包要求)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招标或者直接发包时,应当在招标文件和承发包合同中明确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有关文明施工的要求和措施。

  第九条(文明施工措施费)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预算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并在招标文件或者工程承发包合同中单独开列项目清单。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支付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应当专款专用。

  第十条(调查要求)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确定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单位和相关管线单位,对建设工程周边建(构)筑物和各类管线、设施进行现场调查,提出文明施工的具体技术措施和要求,并以书面形式提交设计、监理、施工单位。

  第十一条(设计要求) 设计单位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完成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和建设单位提供的文明施工书面意见,对建设工程周边建(构)筑物和各类管线、设施提出保护要求。

  第十二条(监理要求) 监理单位应当将文明施工纳入监理范围,并对施工单位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文明施工措施落实等情况实施监理。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有违反文明施工行为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予以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向建设单位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三条(中止施工) 建设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中止施工期间现场的文明管理工作。

  第三章 施工单位的文明施工责任

  第十四条(施工要求)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文明施工书面意见,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明确文明施工的内容,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同意后予以实施。施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认真落实和执行文明施工的目标、制度以及工程各阶段文明施工的计划、措施。

  第十五条(监测设施)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以及涉及工地管理的重要部位,设置实时视频监控与扬尘监测设备,并与监管部门联网。

  第十六条(施工现场出入口) 施工单位设置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工地大门牢固可靠并设有企业标志,门侧设置门卫室,夜间照明达标;

  (二)设置警示桩、减速标志、减速带、反光镜等交通安全设施;

  (三)设置包含施工许可证公示牌和文明施工监督告示牌等牌图。

  (四)出入口进行硬化处理,并配备车辆冲洗设施及相应的泥浆沉淀和排水设施。

  第十七条(实名制管理) 施工现场应当实行实名制信息化管理,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进行登记和检查。

  第十八条(工地围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工地围挡,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连续、封闭、稳固,采用符合规定强度的硬质材料;距离交通路口3米范围内设置围挡的,采用不影响交通路口行车视距的通透性材料;

  (二)城市次干路及以上的路段两侧工地围挡高度不得低于3米,其他路段附近工地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5米;

  (三)设计合理,整洁美观,符合环保和安全要求,底部设置封闭基座,设置抑尘装置、警示照明灯;

  (四)定期进行维护保洁,围挡污损、残缺、锈蚀的,及时予以修复。

  (五)围挡外侧醒目位置设置工程概况标志(牌),按照规定设置宣传标语、标识、公益广告。

  施工单位尚未进场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围挡的设置和维护。

  第十九条(脚手架) 施工现场脚手架外侧应当设置整齐、清洁、防尘的密目式安全网。脚手架操作层及最底层内挡应当进行封闭防护,并在各步距间采取间隔防护措施。脚手架杆件应当完好、美观,并采取相关防锈措施。

  第二十条(硬化保洁) 施工现场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加工场地及材料堆放区域应当硬化,并保持平坦、整洁。

  市区快速内环内、太湖新城范围内以及城市主干道、景观道两侧桩基工程施工作业场地应当坚实稳固,使用路基板(箱)等进行硬化处理或者实行硬地坪施工。

  第二十一条(材料堆放) 建筑材料、构件、料具以及废弃物等应当按照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和有关规定分区、分类堆放,并挂设名称、品种、规格等标牌。

  第二十二条(运输车辆) 从事工程运输的混凝土搅拌输送车、混凝土泵车和建筑垃圾、渣土、泥浆运输等车辆(含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按规定使用达标油品,符合运输要求,并随车携带相关证照手续。禁止车辆超载、带泥行驶、沿途丢弃、遗撒。

  工程运输车辆进出施工现场大门口应当服从指挥。

  第二十三条(排水设施)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有组织排水措施,确保排水畅通,施工污水应当经沉淀或环保处理,并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后,方可排入城市排水管网,不得将工地污水直接排入城市排水管网、河道或者外环境。

  第二十四条(泥浆渣土处置) 施工现场产生的建筑泥浆不得排入城市排水管网、河道或者外环境。建筑泥浆、渣土的运输、处置,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运送到规定的处置地点。

  第二十五条(扬尘和其他污染控制)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防治扬尘和其他污染物的法律法规,同时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易产生噪音的作业设备,设置在施工现场中远离居民区一侧的位置,并在设有隔音功能的临时用房(棚)内操作;

  (二)施工现场不得进行搅拌混凝土和砂浆作业;

  (三)施工现场不得进行消解石灰作业;

  (四)施工现场夜间不得进行捶打、敲击和锯割等作业。

  第二十六条(拆除作业要求) 施工单位进行建(构)筑物拆除作业,应当按照文明施工和专项施工方案要求,采取场地封闭围挡、湿法作业、场地硬化、物料覆盖、车辆冲洗、垃圾清运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气象预报风力达到5级以上或重污染天气Ⅲ级及以上应急响应时,施工单位应当停止房屋爆破、拆除等作业。

  第二十七条(防尘措施) 对施工现场易产生扬尘的裸露地面、建筑材料、建筑垃圾等应当采取遮盖、洒水、及时清运等防尘措施。施工现场堆放建筑渣土的,堆放高度应当低于围挡高度,并且不得影响周边建(构)筑物和各类管线、设施的安全。

  第二十八条(道路开挖)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需要开挖沥青、混凝土等路面的,应当采用覆罩法作业方式。

  在城市道路上开挖沟槽、沟坑,当日不能完工且需要作为通行道路的,施工单位应当提供通行条件,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

  第二十九条(夜间施工) 除抢修、抢险等工程外,因建设工程施工工艺需要在夜间22时至次日凌晨6时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夜间施工审批手续。

  施工现场进行电焊作业或者夜间施工使用强光照明的,应当采取有效遮蔽措施,避免环境污染。

  第三十条(通行保障) 建设工程项目的外立面紧邻人行道或者车行道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道路上方搭建坚固的安全防护天棚,并设置必要的警示和引导标志。

  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对道路实施全部封闭、部分封闭或者减少车行道,影响行人出行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通道;临时占用施工工地以外的道路或者场地的,施工单位应当予以封闭。

  施工现场范围内的临时设施、临街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完好。

  第三十一条(员工宿舍) 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宿舍。

  第三十二条(施工现场生活区)  施工现场设置生活区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与作业区严格分开;

  (二)设置饮用水设施;

  (三)设置盥洗池和淋浴间;

  (四)设置水冲式厕所,并有专人负责保洁和消毒;

  (五)设置密闭式垃圾容器,生活垃圾按照规定分类处置;

  (六)食堂办理卫生许可手续,并遵守食品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

  (七)宿舍安装可开启式窗户,保证有必要的生活空间;

  (八)配备消防器材,并保持良好状态。

  (九)污水按照规定排放。

  第三十三条(教育培训)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施工现场建立民工业余学校,加强对民工进行职业道德、社会公德、文明礼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等知识教育。

  第三十四条(工完场清) 建设项目交付前,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拆除施工现场围挡和其他施工临时设施,平整施工工地,清除建筑垃圾、渣土及其他废弃物。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标化工地考评) 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整个施工过程中的现场安全文明管理情况进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考评情况实施信息化管理。

  第三十六条(投诉)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施工活动有违反本办法情形的,可以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机构投诉。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机构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第三十七条(检查)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日常巡查,发现施工活动有违反本办法情形的,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十八条(监督机构建设) 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落实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工作计划和巡检查体系,并配备相应的文明施工监管人员和设备。鼓励采用政府购买第三方服务开展文明施工评价。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对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对建设单位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建设单位未及时支付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第四十一条(对施工单位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在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以及涉及工地管理的重要部位,设置实时视频监控与扬尘监测设备,并与监管部门联网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出入口未设置包含施工许可证公示牌和文明施工监督告示牌等牌图的;

  (三)违法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施工现场脚手架外侧未设置整齐、清洁、防尘的密目式安全网的;

  第四十二条(对施工单位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施工现场未设置硬质围挡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条规定,施工现场出入口、主要通道、加工场地及材料堆放区域未进行硬化的;未配备车辆冲洗设施及相应的泥浆沉淀和排水设施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规定,施工现场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拆除施工时未设置围挡、采取持续加压喷淋等措施,或者未在爆破作业区外围洒水喷湿的;不停止爆破或者拆除作业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第四十三条(对施工单位的处罚) 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宿舍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监管责任)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未依照本办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2年X月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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