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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排放机动车限行区域的通知(送审稿)》意见的公告

时间:2021-08-12 09:15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现将市政府正在审查的《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排放机动车限行区域的通知(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请于9月1日前将修改意见返回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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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排放机动车限行区域的通知(送审稿)

 

 

 

无锡市司法局        

2021年8月13日

 

 

附件

 

无锡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高排放机动车限行区域的通告

(送审稿)

 

为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调整高排放机动车限行区域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高排放机动车是指:

(一)2005年12月31日(含)前登记注册的汽油车;

(二)2012年12月31日(含)前登记注册的柴油车;

上述车辆不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摩托车。

二、限制通行区域:

1以苏州界以北,312国道(不含)以西,342省道(不含)以南、常州界以东、太湖以北合围的范围,其中不含S19环太湖高速。

2锡澄路(不含)、堰新路(不含)、惠山大道(含)、金惠路(不含)等构成的环线以内道路。

三、限制通行时间:

2022年1月1日起,每日7:00至21:00 。

四、违反上述规定在禁止行驶的区域、时段行驶的,根据《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违反禁令标志依法予以处罚。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8月24日发布的《关于调整高污染排放机动车限行区域的通告》(锡政告〔2016〕4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无锡市人民政府

                              2021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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