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排放机动车限行区域的通知(送审稿)》意见的公告
时间:2021-08-12 09:15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大 中 小 ]
现将市政府正在审查的《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排放机动车限行区域的通知(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请于9月1日前将修改意见返回我局。
感谢支持!
联系电话:81825285
传 真:81825284 E-mail:xzfgc8@163.com
附件: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排放机动车限行区域的通知(送审稿)
无锡市司法局
2021年8月13日
附件
无锡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高排放机动车限行区域的通告
(送审稿)
为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调整高排放机动车限行区域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高排放机动车是指:
(一)2005年12月31日(含)前登记注册的汽油车;
(二)2012年12月31日(含)前登记注册的柴油车;
上述车辆不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摩托车。
二、限制通行区域:
1.以苏州界以北,312国道(不含)以西,342省道(不含)以南、常州界以东、太湖以北合围的范围,其中不含S19环太湖高速。
2.锡澄路(不含)、堰新路(不含)、惠山大道(含)、金惠路(不含)等构成的环线以内道路。
三、限制通行时间:
2022年1月1日起,每日7:00至21:00 。
四、违反上述规定在禁止行驶的区域、时段行驶的,根据《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违反禁令标志依法予以处罚。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8月24日发布的《关于调整高污染排放机动车限行区域的通告》(锡政告〔2016〕4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无锡市人民政府
2021年XX月XX日
本篇文章共有1页 当前为第 1 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