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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仲裁委发出全省首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新规裁决

发布时间:2021-02-24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特大

  近日,无锡仲裁委首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新规审结一起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支持了申请人要求退还加盟费用及利息的仲裁请求。

  2020年10月9日,申请人陈某某等人与被申请人(注册并拥有某快消品牌商标)签订《单店服务协议书》,陈某某等人于当日依约向被申请人支付服务费68000元。次日,陈某某等人发现在《协议书》签订之前被申请人进行虚假宣传,造成投资误判,随即以电话、微信形式通知被申请人解除《协议书》,要求退还已支付服务费。但被申请人以不认可解除通知真实性为由,拒绝解除协议。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案涉《单店服务协议书》系被申请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未按法律法规规定设定“冷静期”,侵犯了法律赋予申请人的合同解除权。根据2021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六条规定,可以2020年11月28日仲裁申请书副本等仲裁材料送达被申请人的时间作为合同解除时间。故裁决确认涉案《服务协议书》已于2020年11月28日解除,被申请人返还收取申请人的服务费68000元及利息。

  近年来,我国特许经营市场快速发展,一些品牌机构利用专业知识上的不对称,通过夸大其词宣传,以收取服务费的形式规避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冷静期”的规定,给从业者带来“经营幻觉”。事后从业者在发现经营目标与预期效果不一致时,品牌机构又利用自身优势制造解约障碍。该裁决案例切实维护了个体从业者的合法权益,对于促进特许经营各方依法经营,保障特许经营市场健康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据悉,该案也是江苏省内仲裁机构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新规处理的第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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