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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报告

发布时间:2021-02-18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特大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人民政府2019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锡政办发〔2019〕12号)安排和《无锡市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42号)要求,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作为《无锡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44号)(以下简称《办法》)立法后评估的实施单位,认真开展了《办法》立法后评估工作,市司法局对立法后评估工作进行了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现将立法后评估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

  1.成立评估小组。为确保《办法》评估工作扎实有效开展,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成立《办法》立法后评估工作小组,局主管领导担任组长,局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局政策法规处、建筑市场监管处等相关处室人员为小组成员。

  2.制定评估方案。根据《办法》立法后评估工作方案,住房城乡建设局于2019年4月召开了由评估工作领导小组主要成员参加的工作推进会议,对评估内容、评估方法、评估步骤以及各阶段的工作重点及要求进行了明确和细化,并认真组织实施。

  3.意见征集与研究。住房城乡建设局针对《办法》所涉及的各方主体,分别设计了2种调查方式,结合走访调研和座谈交流听取意见。一是通过“无锡市工程造价信息网”,向在我市开展造价咨询业务的所有造价咨询企业发出征求意见通知,二是发放问卷调查表300份,公开征集社会公众对《办法》实施的相关意见。通过上述多种途径,已收集各类反馈意见十多份,收回问卷155份。力求多角度、全方位地掌握社会各界对《办法》实施绩效、存在问题的评价以及对今后工作的建议。

  4. 进行分析评价。收集了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46号)、《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66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等现行有效的建设工程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照评估内容和评价体系进行分析研究,从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操作性、规范性等方面对《办法》进行认真分析。

  5.形成评估报告。评估小组将初步评估结论上报局办公会议研究论证,提出处理意见,形成评估报告。

  二、评估结论以及分析评价

  2014年5月19日,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无锡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并以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44号发布实施至今。本《办法》是我市出台的专用于指导和规范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政府规章。它确立了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工作方针,使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走上了持续、稳定、健康的良性发展轨道。

  (一)关于《办法》的合法性

  总体来看,《办法》根据我市立法权限开展调研、讨论并颁布实施。《办法》其立法目的明确,是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建设工程造价监管,规范建设工程造价有关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办法》制度设计合理,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对建设工程造价的定义进一步完善,具体说明了全部费用包括的内容,使建设工程造价的概念更加明确。另外,明确了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管理范围。《办法》其内容,符合上位法的有关原则,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46号)、《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66号)等法规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针对性较强,适应了我市现阶段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需要。

  《办法》中对于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范围和原则都予以了明确,同时对与建设工程造价有关的管理部门的职责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其设立的罚则,对于违反《办法》的行为由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给予适当处罚,符合《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66号)、《行政处罚法》的立法精神和原则。

  (二)关于《办法》的合理性

  《办法》在制定时充分借鉴了《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66号)的立法经验,结合我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实际,提出了一些具体和必要的措施,对上位法进行了适当的补充和完善,较好地解决了地方面临的实际问题。如:《办法》第十五条明确了招标控制价编制与复核的依据及应遵守的规定。主要依据是2013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5.2.1条“招标控制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与复核”。由于《省办法》中对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依据没有条文规定,招标单位、代理机构、造价咨询企业甚至有的管理部门在编制、审核招标控制价时,不按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编制、审核招标控制价。随意制定标准规定、工程造价偏差大、编制质量差等现象普遍存在,直接影响到项目招投标及企业投标报价,社会反响很大。因而在《办法》中规定了该条款,既弥补了《省办法》的不足,也为规范我市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提供了监管依据。

  (三)关于《办法》的协调性

  通过与《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比较,本《办法》体现了较好的协调性。如:《办法》第十六条依据是国家2013年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5.3条精神,规定了投标人对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有异议时的处理程序,解决了招标控制价未按规定编制的投诉问题。该条款填补了《省办法》中也无对应条款规定的缺陷,也保障了投标人投诉、申辩的权利。

  (四)关于《办法》的操作性

  《办法》实施以来,其关于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准确性标准、国有投资项目的管理、承接造价咨询业务的监管等几方面的关键制度设计,总体上是正当、易行。如:《办法》第二十五条  规定了工程造价文件编制单位、编制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文件规定编制、审核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保证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准确性。

  编制、审核设计概算文件的,误差不得超过5%;编制、审核施工图预算文件的,误差不得超过3%;编制、审核招标控制价(标底)文件的,误差不得超过3%;审核竣工结算文件的,误差不得超过2%,确定了我市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准确性标准,为工程造价质量监管提供了依据。

  《办法》第十一、十二、二十六、二十七条就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计价方式、设计变更、委托造价咨询业务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明确了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的计价方式。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估算、设计概算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不得擅自扩大规模、增加内容、提高标准、增加建设投资。工程项目中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相关规定经原审批部门批准。以上条款标准明确,进一步提升了《办法》的可操作性。

  (五)关于《办法》的规范性

  《办法》立法技术规范,层次分明,框架合理,逻辑性较好,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办法》的用语较为严谨。保证符合立法的规范要求。第二,《办法》的结构设置较为合理。《办法》全文共设四十六条,结构划分上按照总则、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从业人员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工程造价管理的主要工作内容有序排列,从总体工作方针到各方主体职责、从各项工作要求及管理规范到相应的法律责任,都做出了明确规定,使整个办法形成了具有内在联系的、层次分明的有机整体。第三,各项制度、措施之间逻辑关系较为清晰。为指导建设工程管理工作有序开展,《办法》对此项工作所涉及的各个环节均设置了相应的制度和管理措施,并确保不同制度和措施有序衔接,不发生明显的冲突,保持了较好的内在逻辑性与协调性。

  (六)关于《办法》的绩效性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积极推进《办法》的贯彻实施,切实抓好《办法》的贯彻落实,取得了显著成效。一是咨询企业管理方面2018年,全年国有投资项目委托造价咨询比选备案项目共253个;国有投资项目竣工结算备案共67个,造价咨询企业完成各类造价咨询项目上报6528个,咨询标的额达458.09亿元,核减金额37.38亿元,核减率14.61%。2019年上半年,造价咨询企业完成各类造价咨询项目上报2687个,咨询标的额达156.69亿元,核减金额15.36亿元,核减率14.15%。通过对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提高了服务质量,节约了国有资金,有效提升了造价控制的质量和效率,有序和快速推进了一批重点道桥、公建设施项目的竣工结算。二是《办法》实施以来,我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不断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努力提升公众认知度,市场参与各方对造价管理工作的理解与认识不断提高。三是不断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规范化建设,强化管理职能,完善监管体系,使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总体水平得到全面提升。

  通过调研评估,《办法》作为我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政策法规体系中最为全面的一部政府规章,它的实施对加强和优化本地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施行至今,除了需要增加诚信建设有关规定以适应我市社会经济的发展及“放管服”需要外,其他都能继续指导本地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三、处理意见和建议

  建议《无锡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继续施行。当前则结合省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行业管理部门抓紧制订规范性文件,厘清管理层级,简化审批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部令第149号)、《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修改出台后,适时启动我市《无锡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调整完善工作。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没有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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