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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无锡市会展业促进办法(送审稿)》意见的公告

时间:2020-08-12 16:32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为增强政府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学性,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市政府正在审查的《无锡市会展业促进办法(送审稿)》予以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

  请于2020年8月28日前将书面意见和建议以寄送、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的形式送给无锡市司法局。

  感谢支持!

  通信地址:无锡市司法局(邮编214131)

  传真:81825284

  电子信箱:sfjlfec@163.com

          无锡市司法局

          2020年8月13日

  

 

  

 

  

无锡市会展业促进办法(送审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会展业发展,规范会展活动,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会展业的促进、服务和规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会展业,是指通过举办会展活动,促进贸易、科技、旅游、文化、体育、教育等领域发展的综合性产业。

  本办法所称会展活动,是指举办单位通过招展方式,在特定场所和一定期限内,进行物品、技术、服务等展示,或者以举办与展示主题相关的会议形式,为参与者提供推介、洽谈、交流等服务的商务性活动。

  第四条  会展业发展遵循市场运作、政府引导、公平竞争、行业自律的原则,加强产业联动,提升城市能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会展业发展联席会议协调机构,统筹推进会展业重大政策制定,协调会展业发展中的重大事项,协调重大会展活动在安全保障、交通协调、人员疏导、突发事件处置等方面的事宜。无锡市会展业发展办公室(以下简称“会展办”)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与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无锡市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促会”)合署办公。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采取措施,支持和引导会展业发展。

  第六条  市贸促会(会展办)受市人民政府委托,与各部门建立业务联系,承担会展城市推广工作,促进会展经济发展,负责会展业综合协调、引导规范和服务保障等工作。

  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文广旅游局、卫生健康委、外办、市场监管局、体育局、无锡海关、市税务局、太湖国际会展中心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会展业发展与规范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与会展业相关的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规范,开展市场研究、标准制定、业务培训和相关评价评估,促进行业信息交流与合作,引导会员规范经营,推动行业公平竞争和有序发展。

  

第二章促进与发展

  第八条  市贸促会(会展办)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编制本市会展业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现有会展场馆,根据需要加强会展场馆建设。

  新建会展场馆应当满足布局合理、功能优化、交通便利的要求,完善周边餐饮、住宿、通讯等配套设施建设。

  第十条  市贸促会(会展办)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无锡市会展扶持政策。重点支持品牌会展培育、人才培训、会展业宣传推广、会展业与相关产业联动等工作。

  鼓励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安排会展业发展资金,对会展业发展给予引导和支持,促进会展业高质量发展。

  第十一条  鼓励社会资本通过设立会展业投资基金等方式,为会展产业集聚和相关服务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第十二条  鼓励境内外举办单位、场馆单位和会展服务单位在本市设立区域总部或公司。

  支持企业通过收购、兼并、联营等市场化方式,打造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大型会展业市场主体。

  第十三条 市贸促会(会展办)和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政策措施,搭建资源共享平台,推动会展业与制造、商贸、旅游、文化、体育等产业联动发展,扩大会展业带动效应。

  第十四条  市贸促会(会展办)、市相关职能部门以及会展行业组织应当加强国内外交流合作,积极引进国内外知名会展行业组织和知名会展活动。

  第十五条  鼓励本市会展活动举办单位创办、培育品牌会展,支持与国际性、全国性或区域性大型特色品牌会展进行合作。

  第十六条  鼓励本市高等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和会展企业建立会展业教学和培训基地,重点培养专业化、实用型会展人才。鼓励会展从业人员参加国际性会展专业培训。

  鼓励举办单位、场馆单位和会展服务单位从国内外引进高层次、紧缺会展人才。

  第十七条  鼓励举办单位、场馆单位和会展服务单位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服务与管理创新,促进网上会展等新兴业态发展,形成线上线下会展活动的有机融合。

  支持会展场馆单位推进智慧场馆建设,通过信息化手段整合各类安全防范措施和会展服务资源,提高会展活动技术水平和服务功能。

  第十八条  积极发展绿色会展,制定、完善绿色会展相关标准,推广应用各种节能降耗的器材设备,鼓励举办单位、场馆单位、会展服务单位和参展单位(以下统称“会展活动各方主体”)采用绿色原材料、应用低碳环保技术。

  

第三章服务与保障

  第十九条  举办单位举办会展活动时,应当在发布招展信息前,将会展活动名称、举办时间、举办地点等信息,向市贸促会(会展办)备案。经备案的会展活动,举办单位可以按政策申请资金扶持。

  第二十条  市贸促会(会展办)应当会同公安、应急、消防、市场监管、城管、卫生健康等部门加强工作协同,对会展活动实施现场联合检查,维护会展活动正常秩序。

  第二十一条  举办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立会展活动知识产权投诉机构。会展活动知识产权投诉机构由举办单位人员、相关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律专业人员等组成。必要时,知识产权相关管理部门可以应举办单位要求派员指导。

  举办单位或者其设立的会展活动知识产权投诉机构初步判断参展产品构成侵权的,举办单位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采取遮盖、下架展品或者取消参展资格等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市知识产权相关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市贸促会(会展办)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统计局、文广旅游局等部门建立会展业统计制度,完善统计指标体系,优化调查方法,建立会展业统计数据库,开展大数据分析,并对会展业发展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

  

第四章规范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依法保障会展活动各方主体开展公平竞争。场馆单位、举办单位等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不得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第二十四条  会展活动的名称、标识、主题等应当符合国家与省、市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或者产生其他不良影响,不得侵犯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鼓励举办单位通过注册商标等方式保护会展活动名称等无形资产。

  第二十五条  举办单位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发布招展信息,并与会展活动备案信息相符,不得发布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信息。

  会展活动的名称、场所、时间等发生变更的,举办单位应当重新办理备案等相关手续、通知相关单位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六条  场馆单位应当建立场馆安全管理制度,依法配备安保人员,在场馆内设置监控、消防、防疫、急救等设施设备和安全标识,并指导举办单位、参展单位、会展服务单位等做好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十七条  举办单位应当做好会展活动安全事前风险评估,按照相关标准,采取相应的人防、物防、技防等措施,依法承担会展活动的安全主体责任。

  举办单位应当与场馆单位、参展单位、会展服务单位等签订安全协议和安全责任书,明确各自安全责任和义务,制定安保措施和应急预案。

  会展活动搭建临时设施,应当遵守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标准,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

  会展活动期间出现安全风险或者发生突发事件的,举办单位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向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报告。会展活动各方主体应当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十八条  举办单位、场馆单位和会展服务单位收集参展单位和观众信息的,应当明示收集和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征得被收集者同意。

  信息收集方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信息泄露,不得超出被收集者同意的范围使用相关信息。

  第二十九条  鼓励律师事务所、仲裁机构、调解组织、公证机构等法律服务机构为会展活动纠纷处理提供高效、专业的服务。

  举办单位应当在活动手册和会展活动现场醒目位置公布市贸促会(会展办)、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在会展活动现场设立纠纷处理机构,或者委托法律服务机构进驻现场处理纠纷。

  第三十条  市贸促会(会展办)应当加强会展业信用建设,并与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立网络链接,推动与有关部门监管信息的共享。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举办单位,是指负责制定和实施会展活动计划方案,对会展活动进行统筹、组织和安排的单位;

  (二)场馆单位,是指为会展活动提供场地和相关服务的单位;

  (三)会展服务单位,是指在会展活动中主要为举办单位、场馆单位、参展单位、观众等各方提供搭建、物流、餐饮等专业服务的单位;

  (四)参展单位,是指将物品、技术、服务等在会展活动中展示交流的单位。

  第三十二条  法律、法规对会展活动的规范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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