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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依法坚决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02-06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特大

  为全力保障我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按照中央和省市关于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一级响应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市委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及有关部门单位发布的通告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全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全市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各级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各项决定、命令、措施,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防控措施。公民应当如实提供个人旅居史、接触史、就诊史及身体健康状况等有关信息,服从各级政府及所属单位、村(居)民委员会的指挥和安排,积极配合管控措施,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二、依法严厉打击下列违法犯罪行为:

  (一)扰乱防控秩序

  1.故意传播病毒的;

  2.明知已感染或疑似感染病毒且拒绝接受检疫、治疗、强制隔离或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的;

  3.阻碍或者妨害疫情防控人员依法实施人员登记、车辆检查、防疫、检疫、医学观察、强制隔离、医疗物资调配运输等预防、控制、消除传染病相关措施的;

  4.扰乱医疗机构及隔离观察点正常工作、医疗秩序的;

  5.拒不服从防疫现场管控措施的;

  6.企业、工地等违反规定开(复)工的;

  7.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宰杀、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二)扰乱市场秩序

  1.利用疫情哄抬物价、囤积居奇、趁火打劫的;

  2.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的;

  3.利用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的。

  (三)扰乱社会秩序

  1.编造、传播涉及疫情的虚假信息、谣言的;

  2.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3.“暴力伤医”等危害医护人员人身安全的。

  (四)其它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三、依法严肃查处承担疫情防控职责的公务人员怠于履职、瞒报谎报,未及时采取防控措施,贻误防控时机等渎职、失职行为。

  四、在疫情防控期间各级信访场所暂停接待,对以下行为依法从严处理:

  (一)经劝导仍执意去各级信访接待场所走访、集访的;

  (二)煽动、串联、幕后操纵他人去各级信访接待场所走访、集访的;

  (三)滞留在各级信访接待场所缠访、闹访的。

  五、全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应当切实承担主体责任,严格履职、主动担责,做到联防联控、群防群治。全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疫情防控法治宣传和法律服务,加强疫情期间矛盾纠纷化解,为广大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众提供有效法律援助。广大党员干部要模范带头执行公告。

  六、对违反本公告的行为一律予以从严处理,涉行政违法符合拘留条件的,一律拘留;涉公职人员的,一律同时通报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予以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构成刑事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现予公告。

       中共无锡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

        2020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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