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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 立法后评估报告

发布时间:2019-12-10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特大

  为全面评估《无锡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实施情况,总按照《无锡市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市政府第142号令)相关规定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人民政府2017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锡政发〔2017〕72号)的安排,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组织开展了《办法》的立法后评估工作,市政府法制办对立法后评估工作进行了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现将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办法》立法后评估工作总体情况

  此次对《办法》进行立法后评估,目的是进一步了解《办法》修订实施后取得的成效,判断其是否实现了立法目的,总结分析其制定与实施的成功和不足,客观评价立法质量,以进一步推进《办法》的贯彻执行和完善。

  为了全面做好此项工作,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制定了《办法》立法后评估工作方案,明确了后评估工作的组织领导、责任分工和工作步骤,并成立了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局办公室、效能处等相关处室为成员的立法后评估工作小组,在市政府法制办的指导下开展《办法》立法后评估工作。

  (一)召开评估工作推进会议。根据《办法》立法后评估工作方案,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于2017年6月召开了由评估工作领导小组主要成员参加的工作推进会议,对评估内容、评估方法、评估步骤以及各阶段的工作重点及要求进行了明确和细化,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分析研究。收集各地行之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对照评估内容和评价体系进行分析研究,从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操作性、规范性等方面对《办法》进行认真考察。

  (三)开展调查。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门户网站上发布公告,公开征集社会公众对《办法》实施的相关意见。征求社会各界对《办法》实施绩效、存在问题的评价以及对今后工作的建议。

  二、《办法》评估结论及相关的分析评价

  《无锡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经2014年10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以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49号发布实施至今。《办法》是我市出台的专用于指导和规范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政府规章。确立了本市公共机构节能的工作方针,使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走上了持续、稳定、健康的良性发展轨道。

  (一)关于《办法》的合法性。总体来看,《办法》根据我市立法权限开展调研、讨论并颁布实施。《办法》其立法目的明确,是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办法》其制度设计合理,具有较强的操作性,明确了市区两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交易市场、发改、财政、监察等部门的相关职责和工作要求。《办法》其内容,符合上位法的有关原则,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规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针对性较强,适应了我市现阶段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工作的需要。

  《办法》中对于公共机构节能管理的范围和原则都予以了明确,同时对与公共机构节能有关的管理部门的职责都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其设立的罚则,对于违反《办法》的行为由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给予适当处罚,符合立法精神和原则。

  (二)关于《办法》的合理性。《办法》在制定时充分借鉴了其他城市的立法经验,又有一定的实践基础,结合我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际,提出了一些具体和必要的措施具有可操作性。

  (三)关于《办法》的协调性。为了确保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目标和指标落到实处,提高目标管理的计划性,《办法》对制定节能规划和节能工作实施方案,提出了目标管理要求,建立完善了五个方面的节能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能源消费统计上报的程序,为能源消费统计纳入全市国民经济统计体系奠定基础,对国家和省关于能源消耗定额制定原则进行细化,以免出现不同行业不同系统能源消耗定额一刀切的现象。

  (四)关于《办法》的操作性。《办法》实施以来,《办法(草案)》根据日常办公用能的不同情况,细化了三个方面的措施。根据重点用能设施、设备和一般用能器具产生无功能耗的不同规律,从管理节能方面,细化减少办公无功能耗的相应措施;根据智能化节能办公设施、设备的不断推广应用,从技术节能方面,细化降低办公运行成本的措施;针对不良办公习惯增加用能支出的各种现象,从行为节能方面,细化减少日常办公支出措施。进一步提升了《办法》的可操作性。

  (五)关于《办法》的规范性。《办法》立法技术规范,层次分明,框架合理,逻辑性较好,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办法》的用语较为严谨。保证符合立法的规范要求。第二,《办法》的结构设置较为合理。第三,各项制度、措施之间逻辑关系较为清晰。

  (六)关于《办法》的绩效性。强化责任意识,确保节能考核工作落实到位,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纳入年度综合目标绩效考核体系;增强监督力度,确保节能整改工作落实到位,对无正当理由超定额使用能源,或者违反规定造成能源浪费的公共机构,明确由机关事务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予以通报,并下达节能整改意见书督促整改;为了广泛推进节能工作,减少管理上的死角,规定金融、通信和不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高校等公共服务机构的节能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通过调研评估,《办法》作为规范公共机构节能管理的一部政府规章,发挥了重要作用。施行至今,指导本地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三、处理意见和建议

  经综合考虑,建议《办法》继续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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