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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锡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解读

发布时间:2019-09-23 14:33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特大

信息索引号
01400650X/2019-00047
发文日期
2019-09-23
公开日期
2019-09-23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主题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体裁
其他
关键词
住宅,法制,法律,程序
文件链接
内容概述
《无锡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无锡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6月4日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9 年10月15日起施行。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作为房屋的“养老金”,事关千家万户的居住安全和幸福指数。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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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锡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6月4日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9 年10月15日起施行。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作为房屋的“养老金”,事关千家万户的居住安全和幸福指数。2010年,市政府制定的《无锡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以下简称“原《办法》”),对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得到及时维修和更新改造,提升市民的居住环境,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工作的深入开展,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需求快速上升,申请程序需要进一步简化;二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查验发生了变化,需要进一步明确;三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急使用情形需要进一步厘清;四是《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重新制定一部符合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际的政府规章非常必要。

  二、制定《办法》的主要依据和过程

  《办法》制定主要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参考了住建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和江苏省住建厅、财政厅《江苏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南京等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

  根据2018年度市政府立法计划安排,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专门力量进行了前期调研,认真梳理了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基础上,经过充分论证和反复修改,形成了《办法(送审稿)》。《办法(送审稿)》报市政府后,市司法局(市法制办)按照立法程序,除在市政府、原市法制办网站公布全文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外,还书面征求了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及市相关职能部门,市(县)区人民政府、政府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召开了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村)民委员会,及部分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参加的立法座谈会。结合各方意见,市司法局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经多次会商、论证、修改,并听取了市政府有关领导意见,形成了现在的《办法》。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七章五十二条,在原《办法》的基础上,增加了资金管理、更新改造资金章节。包括:总则、交存管理、资金管理、使用管理、更新改造资金、监督管理、附则。

  (一)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体制

  基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减化程序,提升行政效能的要求,更好的发挥属地管理的优势,方便业主申请。为此,《办法(草案)》调整了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体制。一是对市区两级维修资金管理部门的职能进行了明确;二是将梁溪区、滨湖区、新吴区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审核权限下放到区,与锡山区、惠山区保持一致,统一了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做法;三是明确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辖区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工作。

  (二)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时点和查验

  原《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一次性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登记机关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负责查验。不动产登记改革后,登记机关不宜查验,建设单位缓交、漏交的情况不断发生。为此,《办法》参照了南京等地的做法,对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时点确定为由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之前,并明确包括办理项目交付使用验收环节;同时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情况进行查验,以解决政府职能调整导致的维修资金交存环节监管脱节的问题。

  (三)关于已售公有住房维修资金

  随着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关停并转,已售公有住房时常出现失管失修现象,划入售房单位维修资金账户的资金因找不到相关单位而无法支取使用等,为此,《办法》对已售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时点、账户设置、统筹分账、资金转移、利息使用、申请主体等事项进行了一一明确,以满足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要求。

  (四)关于更新改造资金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2013年5月1日后受让土地的住宅物业配置电梯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交付使用前按照建筑安装总费用百分之一的比例交存资金,专项用于电梯、消防等设施设备的更新和改造。为了解决操作性,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台了文件对此进行细化规定。为此,《办法》单独设章,对更新改造资金的交存标准、交存方式、帐户管理、使用要求等,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要求不同的内容作出专门规定,将部门文件内容通过政府规章的形式进行了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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