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信息公开目录 / 法规文件及解读

关于《无锡市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解读

发布时间:2019-08-12 14:28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特大

信息索引号
01400650X/2019-00046
发文日期
2019-08-12
公开日期
2019-08-12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主题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体裁
其他
关键词
法制,程序,养老机构
文件链接
内容概述
《无锡市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无锡市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2010年10月,我市在整合了农民和城镇老年居民两项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了城乡一体的《无锡市居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锡政...

显示全部表格信息

 

《无锡市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  

2010年10月,我市在整合了农民和城镇老年居民两项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了城乡一体的《无锡市居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锡政发〔2010〕135号),为我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但是随着国家和省相继出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和《江苏省征地补偿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第93号令,以下简称省政府93号令),以及社会经济环境发生变化,《暂行办法》中的部分条款与国家及省有关规定不符,需要完善制度设计,提高保障水平,以适应参保人员对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新期盼。鉴于以上原因,2017年,我们启动了《暂行办法》的修订工作。

  •  

《暂行办法》的修订工作按照《无锡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市政府令156号)和《无锡市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市政府令142号)规定的程序进行。我们主要进行了以下工作:一是立法后评估找问题。2017年,人社局对《暂行办法》进行了立法后评估工作,形成并上报了《无锡市居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立法评估报告》,全面评估总结我市居民养老保险的政策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和修订的必要性。二是对标先进找差距。按照要求,组织相关部门赴浙江省宁波市、福建省福州市就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进行专题调研,学习先进经验,形成专题调研报告。三是深入基层摸民情。组织区以下人社系统和相关部门召开座谈会、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把社会各界的合理建议纳入草案。四是提请市政府审议。经过前期汇总修订,于2019年5月报请市政府审议,市司法局按照程序,书面征求了市人大、市政协、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区人民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市政府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同时,在市司法局网站公布《办法(送审稿)》全文,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对有关意见建议,市司法局多次与我局会商、论证、修改,形成了《办法(草案)》)。

三、主要内容

(一)完善保障范围,将被征地农民政府保养人员与省政府93号令的保障办法对接

《暂行办法》出台时,我省还没有统一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我市自行制定了相应的政策。2013年12月1日,省政府93号令实施后,我市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面临着待遇结构与省规定不一致的现象。因此,考虑到制度和结构的统一,我们拟将《暂行办法》中享受政府保养金的被征地农民和省政府93号令进行制度和结构上的接轨,将原政府保养金标准与省政府93号令征地后的省定最低基础养老金加养老补助金标准接轨。

(二)调整待遇领取年龄,实现与国家和省的规定接轨

我市《暂行办法》中设置的待遇领取年龄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这与国家和省规定的男、女参保人员领取待遇的年龄统一为60周岁的规定不一致,长期存在缺乏法律依据;另外我市户籍的女性参保人员在年满55周岁不满60周岁户籍迁出的,需按规定停止领取我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转移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程序繁琐,极易引发矛盾。

《办法(草案)》拟采取“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的方式逐步过渡,对于《暂行办法》修订前已经缴费的女性参保人员仍然按照年满55周岁领取养老待遇。

(三)取消户籍迁入人员的待遇限制

我市《暂行办法》中对取得无锡户籍不满6年的领取待遇人员发放50%的基础养老金。此项规定在制度设计之初主要是为了防止年满55周岁的女性外地人员大量迁入我市享受待遇,但随着我市女性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年龄调整至60周岁,这一限制已无必要,也不利于新市民融入无锡。因此,《办法(草案)》取消了“本市市区户籍年限不满6年,发放50%基础养老金的规定”。

(四)增加特定对象的基础养老金,体现尊老爱老的传统美德、鼓励和引导参保人员长缴多得

今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21号)要求“地方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65岁及以上参保城乡老年居民予以适当倾斜;对长期缴费、超过最低缴费年限(15年)的,应适当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江苏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苏政发﹝2013﹞144号)明确:“对于连续缴费超过15年的城乡居民,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可增发1%”。

因此,对应国家和省的政策要求,拟对65岁以上参保城乡老年居民的基础养老金予以适当倾斜;对于缴费年限满15年的,每超过1年,增发基础养老金1%,提高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体现中华民族尊老爱老的传统美德,鼓励和引导参保人员长期缴费。

同时,将起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衔接办法进一步明确。

 

网站地图|联系我们

无锡市司法局版权所有 无锡市司法局主办

苏ICP备09024546号  公安备案号:32021102000707  网站标识码:3202000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