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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促进信息化发展办法》 立法后评估报告

发布时间:2019-06-18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特大

《无锡市促进信息化发展办法》

立法后评估报告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人民政府2018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锡政办发〔2018〕39号)安排和《无锡市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42号)要求,市经信委作为《无锡市促进信息化发展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37号)(以下简称《办法》)立法后评估的实施单位,结合近年来我市信息化工作的实际,认真开展了《办法》立法后评估工作,市司法局对立法后评估工作进行了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现将立法后评估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

一是成立立法后评估工作小组。2018年4月,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成立了由分管主任卢益为组长,法规处、信息化推进处、信息资源处、网信中心骨干组成的评估小组。二是制定后评估实施方案。方案从评估标准、评估内容、评估方法、评估步骤等方面对评估工作提出了详细的计划。三是广泛征求意见。根据评估方案,2018年5月8日在无锡市经信委网站发布公告、2018年6月7日无锡信息化微信公众号上发布调查问卷,公开征集社会公众意见,2018年6月11日发函征求市级部门及市(县)区信息化主管部门意见。收到43个政府部门反馈,市编办、工商局、规划局提出评估意见,其余部门无意见,吸收了市编办和工商局反馈的意见;从无锡信息化微信公众平台收到28条有效反馈意见,在《办法》中都已有体现。四是形成评估报告。2018年10月,评估小组组织召开了评估工作会议,对收集的材料进行分析评价,经市大数据管理局集体会议研究,提出评估结论,形成评估报告。

2018年《办法》立法后评估工作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承担。2018年底2019年初,我市进行市级机构改革,经调整整合,《办法》立法后评估的后续工作由新组建的市大数据管理局继续承担。市大数据管理局承担大数据管理的政策制定、产业发展指导、政务信息共享、数据应用服务、安全监督管理等职责。市委网络和信息化委员会承担网络安全统筹协调职能;撤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组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办法》评估分析评价

《办法》自2013年7月施行以来,作为地方政府规章立法质量较好,立法目的较明确,制度设计相对合理,结构较为完整、层次分明、逻辑严谨、表达规范,具有较强的协调性、可操作性和规范性,在我市信息化管理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促进了我市信息化和智慧城市建设事业的有序发展,起到了制定《办法》的作用和效果。

(一)关于《办法》的合法性。

《无锡市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规定的合法性标准包括:规章是否符合立法权限、程序,是否与上位法相抵触。

评估小组经评估认为,《办法》的制定主体适合,制定程序规范,制定内容合法。首先,《办法》是无锡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地方政府规章,无锡市人民政府是有权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的主体,《办法》的制定符合《立法法》有关立法权限的规定。其次,《办法》是2013年 5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以无锡市人民政府政府令的形式发布实施的,立法程序符合《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

2017年机构设置调整,原无锡市信息化和无线电管理局与无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合并,《办法》的实施主体还是信息化主管部门,符合上位法规定。

《办法》的立法依据《江苏省信息化条例》没有调整。《办法》中制度仍适应现今经济发展及行政管理的需要。

(二)关于《办法》的合理性。

《无锡市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规定的合理性标准包括:规章是否体现公平、公正原则,所采取的措施是否必要、适当,法律责任的设定是否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

评估小组经评估认为,《办法》基本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办法》具有科学、合理的制定目的,规范、有效的制度设计,各项处罚条款均按照上位法的规定内容制定,所采取的措施是必要和适当的,法律责任的设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基本相当。同时《办法》明晰了政府及相关部门、在促进信息化发展主体责任和义务、以及信息化工程建设问题的相关规定,填补了法律法规在实体操作程序方面的空白。《办法》颁布后,对我市信息化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基本实现制定目的。

(三)关于《办法》的协调性。

《无锡市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规定的协调性标准包括:规章与其他规章、规范性文件之间是否冲突,制度之间是否相互衔接,配套制度是否完善。

评估小组经评估认为,《办法》实施以来,通过法规文本的对比分析,《办法》中的相关规定与同位阶的法律规范或配套的规范性文件比较衔接,不存在相互冲突,也不存在职能交叉重叠等冲突矛盾。

随着党政机关机构改革,《办法》在机构职能的协调性方面出现一些问题,市编办提出管理办法中网络信息安全统筹协调等相关职责划入市委网信办,涉及《办法》的第四条、第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相关内容,评估小组认为,网络信息安全工作职责与市委网信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大数据管理局都有相关,工作边界还不清晰,需要进一步协商界定。

(四)关于《办法》的操作性。

《无锡市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规定的操作性标准包括:制度设计是否具体可行,措施是否便民、高效,操作程序是否正当、易行。

评估小组经评估认为,通过5年来的工作实践,《办法》在制度设计上具体可行,随后又相继出台了《无锡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锡政发〔2014〕200号)、《无锡市政务外网云计算平台管理办法》(锡政办发〔2015〕126号)、《无锡市使用财政性资金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锡政办发〔2018〕59号)等配套实施细则,对《办法》做了细化补充。如对原来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化工程项目中有部分由投资主管部门确定年度建设计划,现在明确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化工程项目由信息化主管部门拟定年度建设计划方案,报同级投资主管部门统一平衡后,纳入年度项目建设计划。如此规定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更加规范。对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化工程项目年度审批明确了办理程序,对信息化工程项目的采购、外包、监理、验收、绩效作了规范。《办法》规定更加便于理解、操作,具体规定较为详细、全面。

(五)关于《办法》的规范性。

《无锡市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规定的规范性标准包括:立法技术是否规范,逻辑结构是否严密,表述是否准确,是否影响到规章的有效实施。

评估小组认为,通过分析《办法》条文的用语,比对《办法》条文之间的关系,可以看到《办法》在框架体系、章节设置、条文表述等方面均符合立法要求,立法技术规范、逻辑结构严密、表述内容准确,在当时上位法的框架下对规划编制、实施管理、违法责任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总体而言,《办法》是一部用语规范、结构严谨、逻辑严密的政府规章。

(六)关于《办法》的绩效性。

《无锡市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规定的绩效性标准包括:规章是否实现预期立法目的,能否解决行政管理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和解决的建议,实施后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是否高于规章制定和执行的成本。

信息化工作机制逐步完善。建立了以市、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立的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网络与信息安全协调小组加强信息化工作及信息安全工作的指导、协调和市、市(县)、区信息化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化发展的统筹协调、规划编制、组织推进和监督管理的工作体系。顶层编制信息化发展和信息安全规划,加强统筹协调,使信息化建设规模、建设水平同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避免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各级政府创造良好的产业环境及设立专项引导资金和出台产业发展指南、确定支持和鼓励的重点产业。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信息安全风险评估、政务信息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检查制度,建立信息安全应急处理协调机制、信息安全通报机制及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预案。建设城市大数据中心,完善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法人、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宏观经济、信用征信等基础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政务信息开放平台,统一规范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和共享交换体系,促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信息资源社会化开发利用。

“智慧城市”建设加快进行。出台并实施新型智慧城市三年行动计划,大力推动城市大数据中心建设,汇聚政务信息资源,通过政务数据交换共享平台汇聚了44家委办局的7871个数据项, 81亿条数据;大力开展大数据应用、智慧产业、智慧治理、智慧生活、信息网络、信息安全六大提升行动;加强智慧应用,雪亮工程、智慧文化、智慧环保、智慧安防等一批应用示范工程取得实质性进展;推动产城融合发展,360企业安全集团和启明星辰落户成功落户无锡;持续推进城市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城域网出口带宽达到5.02T,所有通信运营商全面完成光纤到户改造,继续推进“千兆到户、万兆到楼”的光纤网络接入能力,户均带宽达到88Mbps;NB-IoT窄带物联网覆盖持续优化,在智能抄表、智能停车、智慧家居等领域全面实施。启动5G试验网建设,用于车联网测试。信息共享开放水平不断提升,建设完善了无锡市数据开放平台,开放接口16个,数据集1244个,内容包括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医疗健康、科技教育、民生服务、政府机构、城市建设8个主题,基本涵盖目前城市发展及民生服务的各个领域。

2018年我市入选英国市场调研机构评出的“全球智慧城市Top20”榜单,被国家发改委城市和小城镇发展中心评为“2018中国城市治理智慧化综合奖”,第六届中国信息化50强城市榜单列第五名,在全国地级市排名第一。

    三、处理意见或者建议

《办法》在信息化主管部门职责、信息化规划、信息化工程建设、信息产业和新一代信息技术发展、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安全保障等方面明确了适合我市实际情况的规定,对建立健全信息化管理体制、减少信息化的重复投资、统筹规划和科学实施信息化发展、充分共享和开发利用信息资源、促进信息和现代服务等多种产业的快速发展、促进新一代信息技术和城乡一体化发展等方面起到了较好的保障。《办法》主要制度设计较为公平合理,信息化部门及管理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都有明确,具有较强的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总体立法质量较好。内容与上位法《江苏省信息化条例》保持一致。因此,建议《办法》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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