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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 立法后评估报告

发布时间:2019-06-18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特大

《无锡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

立法后评估报告

 

根据《无锡市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人民政府2018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锡政办发〔2018〕39号),结合近年来我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实际,原市法制办认真开展了《无锡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立法后评估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

(一)成立评估小组。为了全面做好后评估工作,原市法制办明确了《规定》立法后评估工作的组织领导、责任分工和工作步骤,成立了以原市法制办栾海港副主任为组长,行政法规处、经济法规处等处室的相关人员为成员的评估小组,明确职责、细化分工、量化标准,从组织上保障了立法后评估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制定评估方案。按照《无锡市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制定了《规定》立法后评估的工作实施方案,方案从评估原则、评估标准、评估方法、评估步骤及要求等方面制定了详细的实施计划,明确了工作内容、时间节点、质量要求等,确保了立法后评估工作的顺利推进。

(三)征集意见建议。评估小组精心准备、严密组织,书面征求了7个 市(县)、区法制办和66个市各有关部门的意见,收集意见建议8条;向市有关部门、立法联系点等管理相对人发放调查问卷120份;邀请人大、政协、律师和个别部门法规处人员召开座谈会1次。与此同时,还有针对性点对点地与备案审查相关的部门进行了专题交流。通过反馈的意见和建议,全面了解备案审查的情况,重点排摸相关问题。

(四)进行分析评价。评估小组将收集的意见和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了汇总、分类,逐条进行认真研究,在分类研究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详细梳理和精准分析,总结提炼《规定》施行过程中的效果经验,查找和发现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评估意见,得出初步评估结论。

(五)形成评估报告。评估小组对得出的初步结论进行了会商和论证,经过原市法制办集体会议讨论,形成了评估报告,建议对《规定》适时修改。

二、评估结论以及相关的分析评价

根据征求各方意见和对《无锡市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第八条关于规章立法后评估标准的分析,我们认为:《规定》作为地方政府规章,立法目的明确,制度设计合理,结构完整、层次分明、逻辑严谨、表达规范。总体而言,《规定》构建了我市备案审查工作的制度框架,确立的主要条款符合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内在要求,对我市备案审查工作起到了一定的保障和促进作用。虽然目前《规定》所依据的上位法未进行修改,与上位法不抵触,同时其合理性、协调性、绩效性也尚可,但就其操作性、规范性以及适合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的新规定而言,《规定》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和空间,因此对《规定》的评估结论为适时修改。相关具体分析评价情况如下:

(一)关于《规定》的合法性。问卷调查统计显示:认为《规定》立法程序合法、与上位法不抵触率均达到100%。经分析,我们认为:一是《规定》制定主体适格。《规定》制定主体为无锡市人民政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关于政府规章制定主体的相关规定。二是《规定》履行法定的制定和修改程序。《规定》由原市法制办起草,在充分调研论证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2002年3月28日经市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予以发布,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2009年上位法修改,《规定》按照立法程序也进行了修改,于 2010 年 11月 25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市人民政府令第116号予以发布施行。三是《规定》规范内容与上位法不抵触。2002年《规定》制定之时主要依据的是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国务院令第337号)和1997年10月省人民政府公布施行的《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苏政发[1997]120号)。2009年6月1日起《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省人民政府54号令,以下简称《省54号令》)开始施行,1997年10月29日省人民政府公布施行的《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苏政发[1997]120号)同时废止,鉴于此,2010年《规定》根据新公布施行的《省54号令》进行了大幅度修改,共修改13条,增加2条,删除1条,同时以市人民政府令的形式公布施行。截至目前,国家和省出台了一些备案审查的新规定,但都是文件形式,就法律位阶而言,不属于《规定》的上位法,因此,《规定》依据的上位法暂未发生变化,其内容与上位法不抵触。

(二)关于《规定》的合理性。问卷调查统计显示:你认为《规定》是否体现公平、公正原则?答“是”的为92%;《规定》制定的法律责任是否适中?答“适中”的为86%、“基本适中”的为13%。经分析,我们认为:一是《规定》从制定到修改对各规范性文件报备机关都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明确了统一的规范性文件报备范围、报备程序、报备要求、审查标准以及处理措施,环环相扣,形成备案审查工作闭合链条。二是《规定》为保证相关规定的有效实施也采取了相关必要的措施,如第四条第二款将“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也设定了出现不同情况时有效应对的适当方法,如明确规定了多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主体。三是《规定》主要适用报备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仅对违反《规定》的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设定了法律责任,因此法律责任设定客观、适当。

(三)关于《规定》的协调性。问卷调查统计显示:认为《规定》与其他规章、规范性文件是否冲突、衔接?答“是”的均超高90%。通过对比分析,《规定》与《无锡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等同位阶的规章之间不存在相互冲突,相关制度之间相互衔接。如《规定》第十五条“制定机关应当每隔两年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清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与《无锡市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141号,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规章应当自实施之日起每隔5年清理一次;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实施之日起每隔2年清理一次。”的相关规定相吻合,之间不矛盾,不冲突。

(四)关于《规定》的操作性。问卷调查统计显示:《规定》是否具备可行性?答“具备”的为82%,答“基本具备”的为13%。

我们认为:《规定》制定和修改之时都经过了周密的调研、论证,制度设计大都可行,采取措施也较为高效,操作程序也大都可以执行,条款内容切合我市备案审查工作实际。如根据我市行政权力网上运行平台的情况,将规范性文件报送的材料通过平台予以报送,既方便了报备机关,也切实可行,高效快捷。另一方面,《规定》中有些制度设计,其初衷是从完善备案制度、形成备案审查闭环的角度考虑的,但是通过这些年的实际操作,个别条款已不能完全满足实际操作需要。比如《规定》第四条第二款“市(县)、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依照本规定报市(县)、区人民政府备案。”,现实中除“镇人民政府”外,还有“街道办事处、国务院及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以,这种表述还不够全面。

(五)关于《规定》的规范性。问卷调查统计显示:您认为《规定》的制定,对我市备案审查工作发挥作用是否明显?

答“具备”的为82%,答“基本具备”的为13%。通过分析条文用语,比对条文之间的关系,《规定》在框架体系、条款设置、文字表述等方面立法技术规范、逻辑结构严密、表述内容准确,均符合立法要求。但随着机构改革等一些新情况的出现,《规定》也出现了一些与目前情况不太相符的表述,比如《规定》第五条“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由市、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因机构改革,实际责任主体名称发生了改变。再如《规定》第六条规定“ 制定机关应当……经行政权力网上运行平台……”,应该用“无锡市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平台”的全称表述。

(六)关于《规定》的绩效性。问卷调查统计显示:您认为《规定》发挥作用是否明显?答“是”的为96%,《规定》是否实现预期立法目的?答“是”的为94%,《规定》能否满足无锡市的后评估管理?答“满足”的为62%,答“基本满足”的为32%,答“不满足”的为6%。经分析,我们认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作为保障宪法法律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规定》作为我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指引,在我市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市、保障改善民生中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尤其近年来,涉及社会方方面面的规范性文件数量大、更新快,人民群众对法律体系建设及内在和谐统一的要求越来越高。《规定》的实施,对全面掌握这些文件规定,加强合法性与合理性监督,消除规定之间的冲突,确保文件规定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符合社会发展进步要求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我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提供了制度支撑,解决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中存在的具体问题。截至目前,全市共审查了市(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2536件,责令修改的126件,自行收回的7件,责令停止执行的8件,撤销的3件,不予备案登记退回的72件。征求意见和专题交流反馈的意见和建议显示:《规定》实施以来,能够基本实现立法目的,发挥作用明显。

三、相关处理意见和建议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规定》部分条款需进一步修改完善,建议对《规定》适时修改。

为更好地发挥《规定》的作用,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一是密切关注国家和省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新动态,尤其是上位法的制定和修改情况,根据上位法新要求及时进行调整;二是及时开展相关需要修改内容的调研论证,对部分条款进一步细化,确保修改后的《规定》合法、合理,便于操作;三是建议政府尽快明确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名录;四是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使《规定》真正落地生根,为我市备案审查工作提供制度保障和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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