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无锡市水资源节约利用条例(修改送审稿)》意见的公告
时间:2019-05-10 15:40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大 中 小 ]
关于征求《无锡市水资源节约利用条例
(修改送审稿)》意见的公告
为增强地方性法规的民主性和科学性,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市政府正在审查的《无锡市水资源节约利用条例(修改送审稿)》全文予以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
请于2019年6月10日前将书面意见和建议以寄送、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的形式送给无锡市司法局。
感谢支持!
通信地址:无锡市司法局(邮编214131)
传真:81825284
联系电话:81825287
联系人:邹 焱
电子信箱:fzbjjfgc@163.com
无锡市司法局
2019年5月10日
无锡市水资源节约利用条例(修改送审稿)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水资源的节约利用,提高用水效率,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删除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或者重新申请取水许可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取水许可手续前,依法进行水资源论证,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
三、将第三十八条修改为:“取用水户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水平衡测试。水平衡测试报告书应当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作为核定取用水户用水效率控制指标的依据。”
四、将第四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增加取用水量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五、将第四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取用水户未按照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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