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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无锡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修正送审稿)》意见的公告

时间:2019-05-10 15:17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关于征求《无锡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

  (修改送审稿)》意见的公告

  为增强地方性法规的民主性和科学性,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市政府正在审查的《无锡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修改送审稿)》全文予以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

  请于2019年6月10日前将书面意见和建议以寄送、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的形式送给无锡市司法局。

  感谢支持!

  通信地址:无锡市司法局(邮编214131)

  传真:81825284

  联系电话:81825287

  联系人:邹 焱

  电子信箱:fzbjjfgc@163.com

             无锡市司法局

         2019年5月10日

  无锡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

  (修改送审稿)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防治环境污染,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合理确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驻地;

  (二)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

  (三)军事设施保护区,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铁路线路和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输油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

  (四)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及周边一百米范围内;

  (五)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和粮、油、棉等重要物资仓库及其周围一百米内;

  (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幼儿园、学校、科研单位、监所等场所及周边一百米范围内;

  (七)山林、芦滩和自然保护区、风景旅游区等重点防火区;

  (八)市、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中考、高考期间,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布的重大活动保障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将第四条修改为:“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议事协调机构,统筹协调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相关经费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

  公安机关负责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监督管理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监督管理工作。

  文明办、教育、民政、财政、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商务、文广旅游、行政审批、市场监管、邮政管理、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做好本地区、本单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工作。”

  四、将第六条修改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烟花爆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网点应当总量控制、合理布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储存、销售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的运输,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执行。”

  五、将第八条修改为:“在可以燃放的区域、时间,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不得向烟花爆竹零售点、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建筑工地、树木、河道、公共绿地、窨井等投掷烟花爆竹;

  (二)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内燃放或者从建筑物、构筑物向外燃放、抛掷烟花爆竹;

  (三)不得在车辆、船舶等交通工具上燃放烟花爆竹;

  (四)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五)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陪同。”

  六、将第九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生产、经营、运输等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的规定,在禁止燃放的区域、地点、时间燃放烟花爆竹,不遵守安全燃放要求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根据情节处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按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将第十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处罚的,相关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按照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八、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依照本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九、将第十七条修改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时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遇国家、本地区重大庆典活动或者重大节日,经市(县)、区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并发布公告,可以燃放烟花爆竹。

  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依照《无锡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执行。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由市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程序向社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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