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关于加强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送审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9-02-28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大 特大】
为增强地方性法规的民主性和科学性,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市政府正在审查的《关于加强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送审稿)》全文予以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
请于2019年3月7日前将书面意见和建议以寄送、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的形式送给无锡市司法局。
感谢支持!
通信地址:无锡市司法局(邮编214131) 传真:81825284
联系电话:81825287 联系人:邹 焱 电子信箱:fzbjjfgc@163.com
无锡市司法局
2019年2月26日
关于加强宅基地审批管理的
实施意见(试行)
(送审稿)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高农村居民居住条件,加快建设美丽乡村,现就贯彻落实《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意见(试行)》(锡委发〔2017〕36号)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把握宅基地审批原则
由于宅基地审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政策性强,各地在宅基地审批中要严格把握以下原则:
1、规划先行。宅基地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镇村布局规划和村庄规划,坚持先规划后建设,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切实发挥规划的控制和引导作用。
2、一户一宅。农村居民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可以申请一处宅基地,也可以向本村居民购买房屋和宅基地。拆旧建新的,原有宅基地必须交还后,才能申请新宅基地。
3、节约用地。农村居民住房建设应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建设用地。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35平方米,其中房屋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的70%(即94.5平方米);现有宅基地面积超过上述标准的,申请改(扩)建、新建房屋时,宅基地面积须按上述标准核减。
二、明确界定宅基地审批范围
(一)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规划发展村庄内的农村居民
1、可以申请翻建、改(扩)建住房。
2、符合分户建房条件的,可以在本村庄范围内申请新增宅基地。
(二)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一般村村庄内的农村居民
1、符合分户建房条件的,不得在本村庄内申请新增宅基地,但可以在本行政村辖区的规划发展村庄内申请新增宅基地。
2、住房经鉴定为C级或以上的,可以申请纳入城镇社区集中安置,也可以申请在原宅基地范围内按照《江苏省村庄规划导则》的规定翻建;对于原址翻建确有困难的兵营式住房,在不新增建设用地的前提下,按照村民一致原则,可以申请在原村落内翻建。
(三)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农村居民
1、不得改(扩)建和新建农村住房。
2、住房经鉴定为D级,且不能纳入城镇社区统一安置的,可以申请按照“原址、原高度、原面积”翻建。
(四)不予批准宅基地的情形
1、不符合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村庄规划的。
2、已列入征收土地范围或自然资源规划、文广旅游等部门划定的需要禁止、控制建设范围的。
3、新建住宅不愿交出原有宅基地的。
4、有转让、出租、赠与宅基地或者房屋行为的。
5、不符合分户条件以分户名义申请宅基地的。
6、离婚一方自愿放弃法定应得宅基地和房产权利,以无房为由的。
7、农村居民自愿退出原有宅基地和房屋的。
8、已实施拆迁安置的。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得批准建房的。
三、规范完善宅基地审批程序
翻建、改(扩)建、新建农村住宅使用本村土地的,由农村居民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初审,市(县)、区自然资源规划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
(一)审批程序
农村居民建房需使用宅基地的,按下列程序报批:
1、申请人向当地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用地申请,并在本村庄内张榜公布,公示期10日。期满后无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报所属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审查。
3、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的,应由自然资源规划管理部门(行政审批部门)或其委托的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颁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4、县(市)、区自然资源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审查申请人拟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用地条件的,自然资源规划管理部门报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核发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通知。涉及占用农用地、未利用地的,应由自然资源规划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出具规划要求后,由自然资源规划管理部门先行办理农用地、未利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二)申请宅基地需提交的资料
申请使用宅基地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1、宅基地申请材料。
2、身份证和户籍证明材料。
3、翻建、改(扩)建的,应提供原有土地、房屋权属证明材料。
4、拟建房屋与相邻建筑毗连或者涉及到公用、共用、借墙等关系的,应当提供相邻建筑所有权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四、严格规范宅基地转让管理
1、农村居民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可以向本村居民购买房屋和宅基地。农村居民卖出原有房屋和宅基地后,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2、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农村居民向本村居民购买房屋的,由买受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在本村庄内张榜公布,公示期10日。期满后无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批准,自然资源规划管理部门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
五、切实加强农房建设全程监管
各级自然资源规划管理部门和住建管理部门应加强服务,充分运用“四全”平台和“慧眼守土”等信息化手段,对宅基地审批和农村住房建设实施全程监管,防止出现超批准范围建设、擅自破坏耕地等情况发生。经批准后连续两年未使用的宅基地,应交还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安排利用。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各地应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