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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古树名木保护办法》立法后评估报告

发布时间:2018-06-26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特大

  《无锡市古树名木保护办法》立法后评估报告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

  根据《无锡市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42号),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人民政府2017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锡政发〔2017〕72号)的安排,市市政园林局作为《无锡市古树名木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立法后评估的评估机关,结合近年来我市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实际,认真开展了《办法》立法后评估工作,市法制办对立法后评估工作进行了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现将立法后评估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评估工作基本情况

  市市政园林局作为《办法》立法后评估工作的具体实施机关,主要开展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成立评估工作小组

  由局主要领导吴燕敏局长担任组长,分管副局长担任副组长,相关处室、单位负责人为小组成员。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社会绿化统筹处,负责评估日常工作开展,以及评估数据的采集、分析与整理、统筹协调、汇总评估等工作。

  (二)制定评估方案

  方案从评估目的、评估组织、评估标准、评估方法、评估内容、评估步骤等方面对评估工作提出了详细计划方案。明确了评估标准是按《无锡市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相关规定的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可操作性、规范性和绩效性六个标准进行;确定了本次评估主要采用走访或书面征询相关部门和市(县)区古树名木行政管理部门及看护人意见,通过政府网站、问卷调查等公开征集社会公众意见,召开座谈会专题调研听取意见等方法;方案明确了工作内容、时间节点、质量要求,确保《办法》立法后评估工作的顺利推进。

  (三)意见收集和实地调研

  通过各种渠道广泛收集《办法》实施情况和各方意见:

  1. 网站公开征集意见。在无锡市市政和园林局网站公开征集社会各方对《办法》实施以来的意见和建议;

  2.发函征集意见。向各市(县)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及市规划、建设、城管、公建中心等部门(单位)发评估征求意见函;

  3.开展问卷调查。对抽样调查的部门(单位)及看护人共发放问卷,共收集到调查问卷回复136份;

  4.召开座谈会。召开由各县(市)区及部分街道(镇)古树名木专管员及部分看护人代表参加的座谈会;

  5.组织实地调研。通过走访梁溪、滨湖等辖区内古树管理部门及现场进行实地调研,保证了评估工作的实效性。

  (四)进行分析评价

  评估小组办公室对调查问卷基础数据进行收集汇总,对座谈内容进行文字整理,对实地调研情况进行书面总结,对各方反馈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归纳总结。通过对征集意见进行全面梳理和分析,同时召开了会议,将《办法》与国家、省、市和相关部门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进行比较和研讨,确定了评估报告撰写框架和初步结论。

  (五)形成评估报告

  评估小组办公室在汇总、分析评估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研究起草评估报告,然后经局立法后评估工作小组对初步结论进行论证,形成正式评估报告。

  市市政园林局将《办法》的立法后评估报告报送市法制办后,市法制办组织专家进行了专题评审,并将相关审核意见及专家评审意见书面反馈市市政园林局,进一步进行了修改完善。

  二、评估结论及分析评价

  通过归纳汇总所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按照评估标准逐项分析,得出初步评估结论,经评估小组研究论证后提出了《办法》继续有效的评估结论意见。具体分析如下:

  《办法》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目前已经实施四年有余。总体上看,《办法》作为地方政府规章立法质量较好,立法目的较明确,制度设计相对合理,结构较为完整、层次分明、逻辑严谨、表达规范,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和执行性,立法成效较好,对我市古树名木的依法保护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保障作用。目前《办法》实施的法律环境、我市古树名木保护形势无明显变化,《办法》仍然适用当前古树名木保护工作,对我市古树名木保护起不可或缺的作用。

  (一)关于《办法》的合法性

  评估小组认为,《办法》属于市政府规章,是在1999年3月市政府公布实施的《无锡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基础上修订的,2012年11月由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制定时符合上位法的规定。施行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无锡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内容,暂未修订,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2017年新修订内容不涉及古树名木保护部分,古树名木保护方面上位法未发生变化,《办法》具体规定没有与上位法相抵触情况。

  (二)关于《办法》的合理性

  在合理性评估方面,《办法》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所采取的措施是必要和适当的,法律责任的设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基本相当。如《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了经批准移植古树名木的实施程序,明确了赔偿费、移植费以及移植后5年的养护费由申请人承担,该规定不仅考虑了移植当时发生费用。还考虑了移植后可能发生的费用,5年的养护费的设定符合树木养护周期,科学合理。同时《办法》的第二十三条关于影响古树名木的建设工程避让和保护措施的审批,规定了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该条保护了城市建设进程中的古树名木,明确了避让和保护措施的费用承担主体,《办法》规定合理公平。

  (三)关于《办法》的协调性

  在协调性评估方面,《办法》在实施阶段与我市制定其他政府规章、配套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政策不存在明显冲突,我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相关配套制度总体上完备,与园林绿化、规划、住建、城市管理等相关方面规章、规范性文件能够做到互相衔接。如规章《无锡市公园管理办法》关于砍伐、迁移、修剪公园树木规定以及《无锡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中涉及绿化管理方面规定与《办法》能够相互衔接,市住建局规范性文件《无锡市城市重点工程绿化迁移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古树名木的迁移费用规定与《办法》一致。

  (四)关于《办法》的可操作性

  《办法》规定的条款内容是切合我市古树名木管理实际的,规定的程序总体正当、简便,易于操作。如《办法》第五条,明确古树名木管理职责分工,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城市和农村范围内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和监督工作,赋予了各级绿化委员会的指导和协调职能,增加了区一级的古树名木管理权限,同时国土、城乡规划、建设、城管、环保、文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古树名木保护工作。这样规定,既明确了管理主体和职责分工,提高了管理效率,又建立了日常协调机制。又如,《办法》关于古树名木保护措施更加具体,规定了古树名木专业养护委托制度,根据我市的特点对古树名木的看护人进行了分类细化了规定,制度设计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五)关于《办法》的规范性

  在规范性评估方面,对照《立法法》及立法技术规范的要求,《办法》制定过程符合立法权限、立法程序要求,制度设计相对合理,结构较为完整,逻辑结构较严密,层次较分明,表述规范。

  (六)关于《办法》的绩效性

  在绩效性评估方面,2013年《办法》实施以来对加强古树名木管理,保护宝贵的自然资源和珍贵稀有树种发挥了积极作用,实现了预期的立法目的。《办法》在推动我市绿化事业发展方面较好地解决了行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实施过程中发现用于古树名木病虫害防治、复壮、抢救等费用存在不足的问题,需进一步按照《办法》规定落实费用,列入本级城乡绿化养护费用年度计划,目前已有部分地区加大了财政投入力度。通过问卷调查和召开座谈会结果显示,98.25%的被调查者对《办法》实施的总体情况表示满意或基本满意,82.35%的被调查者认为《办法》实施后有效提高了我市古树名木保护力度和全民古树名木的保护意识,91.91%的问卷被调查者认为《办法》实施后对古树名木管理机构及看护人的责任意识起到了促进作用,说明了《办法》为社会普遍认可,得到普遍遵守和执行。

  综上,我局关于《办法》立法后评估的评估结论为继续有效。

  三、有关建议

  古树名木为不可再生资源,作为城市悠久历史与深厚文化底蕴的象征,具有较高的科研、生态、观赏和科普价值,是大自然留给我们的宝贵财富,是历史的见证和活文物。《办法》的制定和实施,能满足当前保护管理好古树名木的需要。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为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和建设“强富美高”新无锡提供坚实的法制保障,评估小组认为《办法》继续有效,要总结实践经验,继续贯彻实施《办法》,提出实施建议如下:

  (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古树名木保护意识。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大力开展古树名木的保护知识、法律法规的宣传活动,提高市民对古树名木的保护意识,在全市上下形成爱护古树名木的良好氛围。

  (二)进行古树位置规划定点,加强建设工程中古树的前期保护。加强土地出让、规划定点、工程建设过程中对古树的就地保护措施和避让方案,以免在建设、开发过程中影响古树生长。

  (三)加强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的监督管理。加强日常养护管理巡查工作,杜绝有损树木生长的行为发生。根据《办法》规定的保护范围,地下部分做好通气透水、地上部分做好护栏保护,加强必要的修剪、养护等措施,及时清除古树周边乱堆、乱放的杂物,清理杂草。同时做好病虫害和其他自然灾害预防管理工作,为古树创造良好的生长条件,给古树名木一个合理的生存空间。

  (四)稳定古树名木行政管理队伍,增加对古树名木保护的投入。根据目前各区行政管理人员的情况,应明确兼职人员将古树名木管理作为主要的工作内容,改变某些单位古树名木管理人员徒有虚名的现象。各区应落实绿化专业单位古树名木委托巡查规定。各区财政应保障古树名木巡查费,落实好古树除虫、复壮等养护经费。

  (五)加强我市古树名木后继资源培育储备工作。在全市范围内进行调查摸底,明晰后备资源条件、保护措施,结合实践经验,在城市绿化相关法律法规中完善古树名木后备资源报备程序,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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