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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报告

发布时间:2018-06-26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特大

  《无锡市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报告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人民政府2017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锡政发〔2016〕26号)安排和《无锡市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42号)要求,市编办作为《无锡市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立法后评估的评估机关,对《办法》开展了立法后评估,市政府法制办对立法后评估工作进行了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现将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

  (一)制定评估工作方案,成立评估领导小组。2017年5月,市编办制定了《<无锡市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工作方案》,对评估对象、原则、时间、标准、组织领导、评估方法和实施步骤作出了具体规定和安排。同时成立了评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评估工作统筹协调。由编办主任担任组长,分管副主任担任副组长,成员包括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局长、市编办事业处处长,市(县)区机构编制部门分管领导和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人社局职能处室负责人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置在市编办事业处,负责组织具体评估工作。

  (二)开展前期调研,征求各方意见。6月中下旬,评估领导小组对《办法》实施以来取得的主要成效、存在的主要问题,通过发放调查问卷、政府网站公示、调研走访、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多方征集意见,共计收集到各类各种反馈意见30余条。领导小组对收集到的反馈意见建议进行收集汇总和逐条分析研究。

  (三)起草评估报告。7月下旬,评估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根据前期调研成果和各方意见建议,通过归纳汇总,按照评估标准逐项分析,提出初步评估意见。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起草评估报告,于2017年8月提交市编办主任办公会议研究论证,确定对《办法》予以重新修订的评估意见。

  二、评估结论及相关分析评价

  《无锡市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2012年4月1日经无锡市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无锡市人民政府令 第125号”的形式正式发布,并于2012年6月1日起施行。原《办法》实施5年来,总体而言,作为地方政府规章立法质量较好,立法目的较明确,制度设计相对合理,结构较为完整、层次分明、逻辑严谨、表达规范,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和执行性,立法成效较好,为促进我市事业单位规范机构编制管理、控制事业机构数量和事业编制人员规模、提升公益服务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事业单位改革的不断深化,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出现了许多新的情况。第一,从2012年开始启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到2016年我市被确定为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市,国家和省陆续出台了很多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政策措施,公立医院、教育、环保等重点行业的改革及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不断深化,原《办法》中的一些内容存在明显的不适应,需要结合上位法的相关规定及时修改完善;第二,2016年我市部分行政区划进行了调整。原《办法》中崇安区、南长区、北塘区、新区与锡山区、惠山区、滨湖区在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方面享有不同的管理权限。区划调整后,新设立的梁溪区、新吴区需要明确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相应权限,原《办法》的相关条款亟待修改;第三,原《办法》施行五年来,在实际工作中也发现有个别条款操作性不强、不够具体等问题,需作进一步作优化完善。具体分析如下:

  (一)关于《办法》的合法性

  《无锡市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规定的合法性标准包括:规章是否符合立法权限、程序,是否与上位法相抵触。

  评估小组经评估认为,《办法》的制定主体适格,制定程序规范,制定内容合法。《办法》的制定主体为市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相关规定,较大的市人民政府有权制定规章。《办法》在起草过程中经过充分的调研论证和征求意见,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对外公布,规章的立法程序符合《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在制定过程中,《办法》的内容与《江苏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及中央、省关于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相关政策文件并无冲突。

  (二)关于《办法》的合理性

  《无锡市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规定的合理性标准包括:规章是否体现公平、公正原则,所采取的措施是否必要、适当,法律责任的设定是否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

  评估小组经评估认为,在立法当时的管理体制和环境下,《办法》基本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明确了我市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基本要求、审批权限和程序和相关的监督管理,填补了法律法规在具体操作程序方面的空白;《办法》中对于各市(县)、区事业机构编制管理的具体权限规定是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制定的,辖区面积狭小、事项相对简单的崇安区、南长区、北塘区以及开发区架构的无锡新区与锡山区、惠山区、滨湖区在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方面享有不同的管理权限。随着2016年我市部分行政区划进行了调整,新设立的梁溪区、新吴区需要明确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相应权限,原《办法》的相关条款亟待修改。

  (三)关于《办法》的协调性

  《无锡市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规定的协调性标准包括:规章与其他规章、规范性文件之间是否冲突,制度之间是否相互衔接,配套制度是否完善。

  评估小组经评估认为,《办法》在实施中与我市制定的其他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不存在冲突,能够做到互相衔接。但是从2012年,国家正式开始启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以来,特别是2016年我市被确定为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市,中央和省陆续出台了很多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政策措施,对这部分内容,原《办法》中的一些内容存在一定程度上的不适应、不协调,例如对事业单位的类别划分、事业单位命名规范等,需作进一步的修改完善。

  (四)关于《办法》的操作性

  《无锡市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规定的操作性标准包括:制度设计是否具体可行,措施是否便民、高效,操作程序是否正当、易行。

  评估小组经评估后认为,《办法》在制度设计、操作程序方面作出了相对详细的规定,总体上具有较好的可操作性,只有个别条款存在操作性不强、不够具体等问题,例如事业单位设立必要性的评估、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的设置条件和规模控制等,需作进一步作优化完善。

  (五)关于《办法》的规范性

  《无锡市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规定的规范性标准包括:立法技术是否规范,逻辑结构是否严密,表述是否准确,是否影响到规章的有效实施。

  评估小组经评估认为,通过分析《办法》条文的用语,比对《办法》条文之间的关系,可以看到《办法》在框架体系、条款设置、条文表述等方面均符合立法要求,立法技术规范、逻辑结构严密、表述内容准确,总体而言,《办法》是一部用语规范、结构严谨、逻辑严密的政府规章。

  (六)关于《办法》的绩效性

  《无锡市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规定的绩效性标准包括:规章是否实现预期立法目的,能否解决行政管理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和解决的建议,实施后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是否高于规章制定和执行的成本。

  评估小组经评估认为,在前期调研、意见征询和座谈中,从无论是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机构编制部门还是行政相对人事业单位的代表,都对《办法》实施的总体情况表示满意或基本满意,认为《办法》为加强和规范我市事业机构编制管理提供了制度保障,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改革,提高全社会公益服务水平提供了有力支撑,实现了立法的预期目的。

  三、相关意见建议

  根据各方一致意见,市编办建议对《办法》进行修改。

  (一)在规章内容总体布局方面,要结合当前事业单位改革发展形势要求和我市工作实际,更加全面、准确地反映国家、省对于事业单位改革发展的最新精神和要求,为下一步我市事业单位改革提供更有力的制度依据。

  (二)在有关事业机构编制管理的权限方面,要更加贴近我市区划调整后的实际情况,进一步理顺我市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体制,以增强新设城区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的工作积极性。

  (三)在规章的相关细节和具体文字表述方面,要进一步增强可操作性和针对性,从整体上提升我市事业单位的绩效水平和公益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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