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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报告

发布时间:2018-06-26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特大

  《无锡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报告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

  为全面了解《无锡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实施情况,总结工作经验,提高立法工作水平,按照《无锡市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市政府第142号令)相关规定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人民政府2017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锡政发〔2017〕72号)的安排,市住建局组织开展了《办法》的立法后评估工作,市政府法制办对立法后评估工作进行了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现将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办法》立法后评估工作总体情况

  进行立法后评估,目的是进一步了解《办法》制订实施后取得的成效,判断其是否实现了立法目的,总结分析《办法》制定与实施的成效与不足,客观评价立法质量,进一步推进《办法》的贯彻执行和修改完善。为确保《办法》的立法后评估工作顺利开展,市住建局成立《办法》立法后评估领导工作小组,制订了《无锡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实施方案,对评估的内容、程序和组织保障等方面进一步明确。

  根据《办法》立法后评估实施方案,市住建局在调研阶段通过以下方式多方征求意见以了解《办法》施行以来各界的真实评价意见:一是在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发布公告向群众公开征求意见;二是向相关部门和人员发函征求意见共计150份,经过汇总,共收回调查问卷96份;三是多次召开座谈会,邀请相关部门人员、专家共计80余人参会以征求意见;四是利用建筑节能宣传活动积极征求群众意见。通过对收集的调查问卷、会议记录、专家意见等进行汇总分析,吸收相关建议,全面总结《办法》实施以来的执行情况、取得成效和存在问题,结合我市建筑节能管理工作实际,提出进一步的建议,并形成评估报告。

  二、《办法》评估结论及相关的分析评价

  《办法》自2011年3月实施以来,取得了较好效果,现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办法》进行分析评价。

  (一)关于《办法》的合法性。《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总体来看,《办法》立法目的明确,制度设计合理,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其内容符合上位法的有关原则,针对性较强,适应了我市现阶段城市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需要。随着《江苏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与《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发布实施,《办法》中大部分内容均能兼顾到与现行相关政策法规的配套与衔接,体现了较好的协调性和兼容性。实施多年以来,建筑节能标准落实严格,建筑节能各项工作推进有序,建筑节能工作的社会认知度越来越高,对我市的建筑节能管理、能源利用效率及建筑能耗降低等多方面均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关于《办法》的合理性。《办法》是我市全面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的一个明确指令,我市建设系统在《办法》的指导下,通过多年努力,逐步将建筑节能从示范引导迈向现在的全社会普遍知晓和全面执行。当然,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百姓对建筑的要求越来越高,建筑节能的内容也应从纯粹的节能不断向绿色化深化发展,因此《办法》应以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改善人们工作生活环境舒适性为重点进行修订,深化、细化建筑节能内容,从政策法规、管理体制、标准规范、规划设计、技术推广、建设运营和产业发展等方面将无锡市的建筑节能全面推进为绿色建筑行动,实现建筑节能到绿色建筑的大跨跃。

  

(三)关于《办法》的协调性。地方法规、政府规章应当与其他规章、规范性文件之间不产生冲突,制度相互衔接。《办法》与全市范围内的大节能办法相协调,并且在我市建筑领域进行了细化和全面布置,为了贯彻好《办法》和做好我市建筑节能的管理工作,我市成立了建筑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发改、国土、规划、环保、住建等部门作为小组成员通力合作,而且,形成了从立项规划审批、节能专篇设计审查、施工监督验收的全过程闭合监管体系。没有通过节能设计专项审查,规划发证部门不颁发规划许可证;没有通过节能专篇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不通过施工图审查;没有通过节能专项验收,质量监督部门不通过竣工验收,体系的建立为我市建筑节能工作的推动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我市建筑节能工作开展规范有序,体现了较好的协调性和兼容性。

  (四)关于《办法》的操作性。《办法》实施以来,其关于新建建筑节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管理等几方面的关键制度进行了设计,经实践检验,总体上是正当和易行的,符合上位法的规定。同时,为确保落实《办法》符合便民、高效的原则,市住建局组织全市建设、设计、施工、审图、质监、检测等单位技术人员进行宣贯学习,我市所有新、改、扩建工程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要求,日常工作中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和质量监督把关,严把节能标准的执行率和节能措施的落实率。《江苏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江苏省居住建筑热环境和节能设计标准》颁布后,我市又根据江苏省新的要求,明确了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节能执行节能65%标准的具体要求,我市的新建建筑的节能设计标准由原来的节能50%逐步向节能65%提升,建筑节能水平稳步提高。据统计,施工图审查阶段,居住建筑节能65%占比已提升至96.05%,公共建筑节能65%占比已提升至96.18%;竣工验收阶段,居住建筑节能65%占比已提升至47.34%,公共建筑节能65%占比已提升至67.89%。

  但是我们也注意到《办法》在实施过程中,由于认识不足、执行不严等仍存在许多不规范行为,如:建设单位变更节能设计频繁或未按正常程序重新报审,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降低执行建筑节能标准、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材料、产品和设备;设计人员设计漏项、设计图纸与计算书内容不符等;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格式要求编制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无针对性,无法指导施工,节能材料、设备进场复验数量、批次不足;监理单位对节能进场材料把关不严,节能隐蔽工程监理资料缺失,对不按图施工、不符合规定的设计变更行为未及时指出并纠正等,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实施效果。

  (五)关于《办法》的规范性。《办法》的用语规范,层次分明,框架合理,总体上具有较好的逻辑性,符合立法的基本技术规范要求。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办法》的用语较为严谨。在其制订和修改过程中,起草及修订部门、市政府法制部门严格遵守相关上位法、协调同位法、借鉴其他地方立法,并广泛征集社会各界意见,保证了《办法》的用语符合立法的规范要求;第二,《办法》的结构设置较为合理。《办法》全文共设四十九条,结构划分上按照开展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主要几方面内容有序排列,从总体工作方针到各方主体职责、从各项工作要求及管理规范到相应的法律责任,都做出了明确规定,使整个规章形成了具有内在联系的、层次分明的有机整体;第三,各项制度、措施之间逻辑关系较为清晰。为指导城市建筑节能工作有序开展,《办法》对此项工作所涉及的各个环节均设置了相应的制度和管理措施,并确保不同制度和措施有序衔接,不发生明显的冲突,保持了较好的内在逻辑性与协调性。

  (六)关于《办法》的绩效性。《办法》实施以来,市住建局努力提高建筑节能的执行力和重要性,将建筑节能工作上报市政府,作为市政府对两市五区生态文明和节能减排工作考核的内容之一,各市(县)区政府也高度重视建筑节能工作,通过全市建设系统努力,截至目前,我市新增节能建筑面积累计13302.75万平方米,新增建筑节能量累计122.827万吨标准煤,全市范围内每年完成的可再生能源应用建筑面积约500万平方米,建筑节能工作始终保持全省领先水平。而且,在《办法》的指导下,我市建筑节能工作也取得了较高的荣誉,无锡市先后被评为国家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江苏省级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城市和江苏省级绿色建筑示范城市。太阳能光热、地源热泵、污水源热泵等可再生能源技术在我市新建工程中得到了大规模应用,既满足老百姓的生活需要的同时又节约了能源。许多高品质的节能建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等被国家、省市级住建系统评为示范项目,通过各类示范项目的示范引领,建筑节能已由单个示范项目向太科园、高铁商务区、中瑞生态城、太湖新城等示范区成片推广,并通过节能标准的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已经成为无锡市全面执行的强制性标准。

  三、处理意见和建议

  通过归纳汇总所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评估小组按照评估标准逐项分析,得出初步评估结论,经住建局办公会议研究论证,建议《办法》继续施行。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的建筑节能管理,确保落实《办法》便民、高效的原则,市住建局应进一步制定绿色建筑培训计划,对全市发改、国土、规划、设计、审图、施工、监理、质监、物业以及绿色建筑咨询等单位人员进行专题培训,将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知识作为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重要内容,培养一批高素质的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技术和管理人才。同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和报纸等媒体开展节能宣传周、科普宣传周等活动,积极宣传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典型案例、先进经验,倡导绿色消费理念,引导公众合理使用用能产品,形成全社会共同推进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工作的良好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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