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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知名商号认定和保护办法》立法后评估报告

发布时间:2018-06-26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特大

  《无锡市知名商号认定和保护办法》立法后评估报告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

  根据《无锡市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42号),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人民政府2017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锡政发〔2017〕72号)的安排,市工商局作为《无锡市知名商号认定和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立法后评估的评估机关,结合近年来我市知名商号认定和保护工作的实际,认真开展了《办法》立法后评估工作,市法制办对立法后评估工作进行了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现将立法后评估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

  (一)成立领导小组。市工商局成立了分管领导任组长,各处室负责人、各分局局长为成员的立法后评估工作领导小组,从组织上保障了立法后评估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制定评估方案。方案从评估原则、评估标准、评估方法、评估步骤、工作要求等方面对评估工作提出了详细计划,明确工作内容、时间节点、质量要求,确保《办法》立法后评估工作的顺利推进。

  (三)意见征集与研究。评估小组制作了立法后评估调查问卷,通过网站发布、书面发函、走访座谈等形式,向社会公众、行政管理相对人、相关政府部门以及被认定知名商号的企业征求意见和建议。

  (四)进行分析评价。在征集意见的基础上,对照企业名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各方反馈的意见和建议,联系工作实际,进行全面分析研究,形成初步评估结论。

  (五)形成评估报告。评估小组将初步评估结论上报市工商局办公会议研究论证,提出处理意见,形成评估报告。

  市工商局将《办法》的立法后评估报告报送市法制办后,市法制办组织专家进行了专题评审,并将相关审核意见及专家评审意见书面反馈市工商局,进一步进行了修改完善。

  二、评估分析评价

  通过归纳汇总所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按照评估标准逐项分析,得出初步评估结论,经市工商局办公会议研究论证后提出了予以废止的处理意见。

  《办法》于2010年12月24日经市政府117号令发布,先后认定了3批共158家企业的商号为无锡市知名商号,并对其获得知名商号认定的字号进行名称全行业保护。总体而言,《办法》作为地方政府规章立法质量较好,立法目的较明确,制度设计相对合理,结构较为完整、层次分明、逻辑严谨、表达规范,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和执行性,在《办法》实施的7年里,知名商号不仅仅成为企业的荣誉,其所具有的价值也已得到尊重和认可,有效提升了知名商号在登记实践及司法审判中的保护力度。

  2014年以来,随着国家层面推行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名称登记管理与保护制度发生了显著的变化,与《无锡市知名商号认定和保护办法》设计的理念有重大不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按照这一要求,《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6号)中明确:要改革企业名称核准制度,赋予企业名称自主选择权。继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开放企业名称库有序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03号)、《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提高登记效率积极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7〕54号)、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简政放权激发市场活力的意见》(苏委发〔2016〕42号)、省工商局《关于对无锡市工商局申请名称登记改革试点请示的批复》(苏工商审批〔2017〕44号)、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简政放权激发市场活力的实施意见》(锡委发〔2017〕34号)等文件都做了部署。改革的根本目标是实现企业名称登记便利化,掌握好企业权利与义务、登记机关管理与服务的平衡,减少企业登记环节,提高登记效率,减少人为干预和自由裁量,维护公平正义,强化不适宜名称纠正措施。《办法》中对知名商号认定企业的字号进行登记核准时的全行业保护方式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企业名称管理的要求,具体分析如下:

  (一)关于《办法》的合法性

  《办法》的制定主体适格,制定程序规范,制定内容合法。《办法》的制定主体为市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相关规定,较大的市人民政府有权制定规章。《办法》由市工商局负责起草,并经过充分的调研论证和征求意见,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对外公布,规章的立法程序符合《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办法》立法目的明确,制度设计合理,符合立法当时上位法的规定。但是随着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推进,《办法》的规定不利于厘清企业名称自主权利与登记机关登记管理界限,已经明显不能适应商事登记改革的进程。另一方面,当时出台该《方法》时,主要参考了知名商标的保护模式,目前全国人大对著名商标、知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制度提出了不同的看法,正在进行制度规范,因此,《办法》也不适应目前的知识产权保护理念。

  (二)关于《办法》的合理性

  在立法当时的规划管理体制和环境下,《办法》基本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办法》明确了地方知名商号认定和保护规则,对填补了法律法规在实体操作程序方面的空白;对于地方知名商号的保护,《办法》所采取的措施是必要和适当的,其实施7年来也实现了对地方知名企业商号的保护。但随着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6号)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开放企业名称库有序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03号)、《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提高登记效率积极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7〕54号)、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简政放权激发市场活力的意见》(苏委发〔2016〕42号)、省工商局《关于对无锡市工商局申请名称登记改革试点请示的批复》(苏工商审批〔2017〕44号)、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简政放权激发市场活力的实施意见》(锡委发〔2017〕34号)等文件的部署实施,明确了以实现企业名称登记便利化、减少名称登记的人为干预和自由裁量为目的的名称改革,《办法》的对知名商号进行名称全行业保护的方式已不再适应改革进行。

  (三)关于《办法》的协调性

  通过对比分析,《办法》在实施初期与上位法及其他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不存在明显冲突,相关配套制度总体上完备,能够做到互相衔接。但是由于《办法》制定的时间较早,在《办法》实施期间,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各项措施陆续实施,工商总局及各级政府文件的颁布实施,逐步取消名称预先核准制度,将自主选择名称的权利还给市场主体,登记机关侧重后续管理成为改革趋势。改革中明确:其一,“相似”的字号权利本质属于民事权利,当事人享有处分权。对于存在“相似”可能的企业名称,可由登记机关对其进行“提醒”,企业通过承诺制申请名称登记,自愿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登记机关不承担有关行政责任。因此,企业名称之取得方式,由原来“强调登记机关核准取得”调整为“强调申请人自主申报、登记机关确认取得”,淡化了名称权取得的行政许可因素。其二,名称资源的稀缺性不适应市场发展的需求。企业名称要通过语言文字来表现,语言文字属于公共资源,但这类资源是稀缺的,其有限性与市场经济生生不息的需求之间的矛盾,就要求我们确立规则时,能在不同的利益之间保持一种谨慎合理的张力。既要保障权利人合法享有权利,防止他人无端侵占;又要将权利限制在一定范围内,避免无节制的保护,形成市场进入的障碍。因此,改事先预防为事后救济,只要与已登记的企业名称不相同,即允许登记。如果使用中侵犯了他人权利,则应通过救济手段解决。对于可引发消费者误导,有损公共利益的“恶意相似行为”,尤其是涉及较为知名的企业,登记机关可依职权进行名称争议处理。通过一些事后救济手段更改不适宜的名称,这是企业按照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参与市场竞争应尽的义务。改革思路与《无锡市知名商号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预先保护、事前防范的思路完全不同。

  (四)关于《办法》的操作性

  根据现行商事登记改革走向,《办法》的核心设计已于现行规定不相符合,不再具备可操作性。一方面随着审批局的成立,名称登记管理职能已划转至行政审批局,工商局已不再适合按《办法》进行知名商号的认定;另一方面2017年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并以锡政发〔2017〕252号文的形式,正式对外公布了《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并已于2016年11月1日正式实施。

  自主申报是指申请人按照企业名称登记规则, 通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对拟定名称进行自主查询、比对、判断、申报,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制度。自主申报的主要特点是:一是取消名称预先核准环节,在企业设立或变更登记时一并登记企业名称。二是申请人自主选择拟定的企业名称并自行承担责任。企业登记机关建立企业名称自主查询比对系统,开放名称数据库,公开名称自主申报规则,申请人通过企业名称自主查询比对系统自主判断、选择拟用的企业名称,并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三是明确名称登记机关审查的范围。只规定企业名称有涉及违反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不良政治内容的,不予登记。相同或近似或被认为不适宜的名称交由名称争议阶段处理。《办法》第十六条“登记机关核准的企业名称,其商号不得与已有的知名商号相同或者字音、字形相似,有投资关系的除外”对知名商号认定企业的全行业保护实际已经无法实现。

  (五)关于《办法》的规范性

  通过分析《办法》条文的用语,比对《办法》条文之间的关系,可以看到《办法》在框架体系、章节设置、条文表述等方面均符合立法要求,立法技术规范、逻辑结构严密、表述内容准确,在当时上位法的框架下对知名商号的认定、管理、违法责任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总体而言,《办法》是一部用语规范、结构严谨、逻辑严密的政府规章。但由于《办法》制定时间较早,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已发生了重大变化,《办法》已不能适应当前名称工作的要求。

  (六)关于《办法》的绩效性

  办法自2011年实施以来,先后认定了3批共158家企业的商号为无锡市知名商号,并进行企业名称登记的全行业保护。7年里,知名商号不仅仅成为企业的荣誉,其所具有的价值也已得到尊重和认可,有效提升了知名商号在司法审判中的保护力度。《办法》在实施过程中被社会普遍认可,得到普遍遵守和执行,在营造我市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服务我市经济发展方面取得了实效,实现了预期的立法目的。

  第一批于2011年底认定,目前已经超出了5年的有效期;第二批于2012年年底认定,也超出了保护期限;第三批于2013年年底认定,目前还有一年的有效期,如《办法》废止后,可以通过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原则继续做好相关个案的被动保护工作。

  三、评估结论

  随着商事登记改革的不断深化,对名称登记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办法》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我市名称登记管理的要求。根据《无锡市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建议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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