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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坚持发展“枫桥经验”实现矛盾不上交暨人民调解参与信访矛盾化解试点工作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8-06-12 14:49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特大

信息索引号
01400650X/2018-00045
发文日期
2018-06-12
公开日期
2018-06-12
文件编号
锡司发〔2018〕69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无锡市司法局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体裁
意见
关键词
政法,法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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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关于坚持发展“枫桥经验”实现矛盾不上交暨人民调解参与信访矛盾化解试点工作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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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是毛泽东同志批示学习推广“枫桥经验”55周年,是习近平总书记指示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15周年。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第一道防线”作用。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及时化解人民内部矛盾,是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必然要求,是坚持发展“枫桥经验”的具体体现。上访问题是社会矛盾的综合反映,反映民生、关乎民心、牵着党心,是各级党委、政府高度关注的问题。随着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需求日益增长,信访矛盾呈现新的变化和新的特点。为进一步发挥信访工作与人民调解在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中的基础性作用,坚持以人民群众需求为导向,为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积极贡献,推进新时代人民调解工作创新升级,现就开展人民调解参与信访矛盾化解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国务院《信访条例》《江苏省信访条例》《江苏省人民调解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参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司通[2017]5号、江苏省司法厅 江苏省信访局《关于切实加强“访调对接”工作的意见》苏信[2018]1号为依据,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适应新期待新需求,坚持发展“枫桥经验”,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职能作用,加强“访调对接”工作,依法及时就地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实现矛盾不上交,为党委政府分忧,为人民群众解难,促进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努力构建社会矛盾防范风险新体系,为平安无锡、法治无锡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二、目标任务

  深入推进“访调对接”工作,通过搭建涉访专业人民调解平台,建立“访调对接”联动机制,完善多元力量参与制度,进一步创新工作思路和举措,力争试点工作第一年要实现信访矛盾总量下降,第二年信访形势基本好转,第三年矛盾不上交,为平安无锡、法治无锡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三、工作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认真贯彻中央关于人民调解和信访工作决策部署,确保人民调解参与上访问题化解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

  ——坚持依法调解。认真执行人民调解法、信访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做到明法析理,实现案结事了。

  ——坚持公正中立。坚持人民调解“第三方”中立地位,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调解结果的公正性。

  ——坚持改革创新。创新人民调解工作理念和方式方法,完善人民调解参与上访问题化解工作体制机制,不断提升人民调解参与上访问题化解工作质效。

  四、工作模式

  1、成立局“访调对接”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局办公室、法宣处、基层处、律管处、公管处、法援处、司鉴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督促检查、统筹指导“访调对接”工作,研究决定有关事项,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基层处,负责日常组织协调和推动工作落实。

  2、各市(县)区在原有“访调对接”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深化对接模式:

  市(县)区级矛调中心(调委会)已建立信访事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要配齐配强人员力量,积极选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有关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并完善信访接待中心律师值班制度,提高调解质效,打好“组合拳”。

  市(县)区级矛调中心(调委会)与信访接待中心实行一体化办公的,并实行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的,要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对接机制,对接工作要实现面对面对接。

  3、在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设立“信访接待”窗口,共建初信初访化解一体化平台。有条件的也可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由所在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派驻。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与信访办实行来访、调处直接对接,就地化解信访矛盾纠纷。

  4、各地司法所与当地信访办沟通协调,建立会商会办机制,通过设立“信访接待”窗口等形式,排查、收集、调解和分流有关上访案件。

  5、发挥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专业优势作用。在市(县)区及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设立“信访事项绿色通道”,为化解上访案件提供专业支撑和快捷服务。

  五、调解范围

  信访事项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根据《人民调解法》《江苏省人民调解条例》规定可以受理信访部门商请移交的下述矛盾纠纷:

  1、公民之间有关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权益和其他权益的纠纷;

  2、公民与法人之间或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民事纠纷;

  3、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发生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纠纷;

  4、当地党委、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和信访联席会议协商会办的依法可以通过人民调解处理的信访事项;

  5、涉及全市重点领域、重点群体、重点问题、重点人员信访突出问题;

  6、其他依法可以通过人民调解处理的信访事项。

  六、流转程序

  1、对于信访部门移交的信访事项,符合人民调解委会(调处中心)调解范围内的矛盾纠纷,可以移交人民调解委会(调处中心)调处。按照访调对接程序填写矛盾纠纷移送调处单,并经分管领导审批盖章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中心)。

  2、信访人到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中心)接受调处,按照访调对接程序应提供信访部门填写的矛盾纠纷移送调处通知单并加盖公章。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中心)对移交来的信访件可自行调处或分流至相关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中心)调处,调处结束后应及时将调处结果反馈至信访部门并填写矛盾纠纷调处结果反馈单。

  3、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中心)在受理按访调对接程序承接的信访事件过程中,发现应当由有关部门处理的问题,则应退回给信访部门,并由信访部门按普通信访事件办理程序处理。

  4、在访调对接日常工作中,对管辖一时难以确定的涉及矛盾纠纷的信访事件,则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中心)负责人与信访部门会商,并报告有关领导后,确定受理的单位、部门。

  5、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中心)要与信访部门建立符合访调对接工作需要的科学、合理、规范的工作台账,并切实做到组卷正确、门类清晰、装订整齐、归档及时。(主要工作台账含:会议记录、矛盾纠纷移送调处情况,受理矛盾纠纷移送调处情况、矛盾纠纷调解结果反馈情况、受理移送矛盾纠纷调处卷宗、访调对接相关文件)

  七、有关要求

  一要强化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主动向党委政府报告开展试点的重要意义,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要将人民调解参与信访矛盾化解试点工作作为一项重点工作,争取最大的支持,要成立相应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

  二要加强督查考核。省厅已将试点工作纳入全系统绩效评价体系,采取综合督查、专项检查、重点抽查等方式,定期通报各地推进情况。各地要尽快建立工作责任制,切实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三要加强工作保障。各地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重视支持,推动落实政府经费保障责任,加大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力度,为推进试点工作提供经费保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选聘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热心参与纠纷化解工作的专职人民调解员,充实配备到工作一线,为化解各类矛盾纠纷提供有力支撑。

  四要注重典型培树。各地要及时发现和培育工作中的先进典型,以点带面提升整体工作水平。要充分利用报刊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对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好案例进行广泛宣传,不断扩大试点工作的社会影响力。

  五要强化信息报送。各地要加强试点工作的信息报送,要建立专人负责制度,做好试点情况的信息收集报送工作,每周至少向市局报送一次试点工作开展情况,重要信息要及时上报,并做好试点期间相关业务统计。对试点期间调解成功特别是涉及“重点领域、重点群体、重点问题、重点人员”矛盾纠纷典型案例,各地要及时跟进撰写并上报,各地的信息上报情况列入年度考核内容。

                                                                                                                                                无锡市司法局

                                                                                                                                               2018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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