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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担保人责任认定

发布时间:2017-09-28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特大

【案例回放】

吴某因个人经营及生活需要,于2013年1月30日向王某借款8万元,并向王某出具了借据,约定于3个月内归还,后王某通过章某的账户实际转账70400元,章某作为中间人,把70400元转交给了吴某,并在上述借条上签字。2013年4月24日,吴某因刑事案件投案。2013年5月8日王某诉讼法院,要求吴某承担还款责任,并要求章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经过开庭审理,该案的争议焦点为:章某在王某与吴某的借款关系中的法律地位是什么。综合当事人对借款经过的陈述,王某与吴某是通过章某介绍认识的,王某借款给吴某是出于对章某的信任;章某提出其系代收人、转交人,未提供证据证明,且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担保人、见证人、代收人、转交人在借条上签名将承担不同的法律后果,其未在借条上明确注明自己系见证人身份。最后法院判决章某应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专业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律师提醒】

通过上述的规定可以看出,公民个人如果确需借款,应与借款人明确约定借款的本金,利息和借款期限,且如果借息直接从本金中扣除,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如果是作为见证人或是代收人等,那一定要在签名前加上“见证人”或是“代收人”三个字,否则就会造成以上案例中出现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若他人仅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并无明确担保意思表示,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的,不能视签字人为担保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需明确表明保证人身份,才依法承担担保责任。但同时也需要注意,如果通过其他证据能推定其为保证人的,其应视为担保人并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公民在借款或是作为担保人时一定要慎之又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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