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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无锡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暂行办法》(送审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时间:2017-09-18 16:16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为增强地方性法规的民主性和科学性,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市政府正在审查的《无锡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暂行办法》(送审稿)全文予以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

  请于2017年9月28日前将书面意见和建议以寄送、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的形式送给无锡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感谢支持!

  通信地址:无锡市政府法制办公室(邮编214131)

  联系人:辛健锋          电子信箱:wxfzb5299@163.com

  联系电话:81825299      传   真:81825284

 

   无锡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7年9月18日

 

无锡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暂行办法(送审稿)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发展,方便居民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无锡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既有住宅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且未设电梯的住宅。

  第三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遵循“确保安全、自筹经费、四邻一致、自愿申请”原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统一协调相关行政职能部门落实增设电梯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规划、住建、质监、市政园林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既有住宅业主作为本单元增设电梯的建设者,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增设电梯的相关申请。建设者应当在本单元中推选并委托1—2名业主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增设电梯的相关手续,鼓励委托业主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作为第三方办理相关手续。

  建设者应当作为建设单位承担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七条 申请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本单元业主全体同意,签订“增设电梯协议书”,增设电梯方案要经公示且无异议。“增设电梯协议书”应当就如下内容达成一致意见:

  1、增设电梯工程费用的预算及其筹集方案;

  2、电梯运行、保养、保险、检验、维修等费用的分担方案;电梯大修及更新方案,鼓励缴纳电梯维修资金;

  3、增设后明确电梯的管理单位。

  增设电梯后的原来主不动交易的,增设电梯的权利和义务由新业主承担。

  (二)增设电梯影响相邻业主通风、采光、日照、通行等权益的,经建设者与受影响相邻业主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增设电梯涉及占用绿地、移植树木的,应当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增设电梯涉及有防空地下室的,应当避免破坏防空地下室顶板,确需改造的,应当办理相关手续;增设电梯涉及消防安全的,应当办理相关手续。

  (三)经具备资质的单位出具符合城市规划、建筑设计、结构安全、电梯救援通道、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等相关规范、标准的设计方案及意见。

  (四)建设者应在拟增设电梯所在物业区域显著位置及本单元主要出入口就业主同意增设电梯的书面意见和设计方案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日。对公示情况,由建设者形成公示报告,并由社区鉴证。

  公示期内收到利害关系人书面异议的,建设者应当与利害关系人充分协商,并在公示报告中载明与利害关系人的协商情况,并由社区签署意见。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者应当到辖区街道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书面协议;

  (二)公示报告。

  第九条 辖区街道备案后,建设者应当到区行政审批部门办理建设手续,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方案设计图纸(包括总平面图、间距分析图、建筑图、施工图)、结构安全说明、绿化改造清单及设计单位资质证书;

  (二)施工合同、方案(含工程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及资质证书;

  (三)监理合同、方案及资质证书;

  (四)街道备案意见。

  第十条 接到申请后,区行政审批部门将相关材料转规划、住建、市政园林部门办理规划、建设、绿化改造手续,并函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自来水公司、燃气公司;如影响排水管改造的,行政审批部门接到申请后将改造方案征求排水部门意见。

  第十一条 电梯的安装,应当由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并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实施。制造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的,应当对其安装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并在无锡市设有机构,能够持续提供技术服务、供应备品备件。

  第十二条 电梯安装前,施工单位应当书面告知市或市(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向有法定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监督检验。电梯交付使用前,应当通过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验。

  第十三条 电梯安装完成投入使用前,建设者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通过竣工验收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电梯安装竣工并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验合格后30日内,施工单位应当向电梯使用单位移交质量合格文件和有关技术资料,并提供不少于三年的免费日常维护保养。

  第十五条 电梯管理单位应当保障电梯的安全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无锡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省市有关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明确电梯安全管理人员,与有资质的单位签订维保合同,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第十六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程出现质量缺陷且未及时纠正的,对责任单位从重处罚。

  第十七条 因增设电梯而增加的建筑面积不予办理所有权登记。

  第十八条 业主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增设电梯相关经费。相关提取程序由公积金中心会住建局制定。

  第十九条  增设电梯涉及绿化改造的,相关绿化改造规费予以免征。

  第二十条  江阴、宜兴市可参照本办法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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