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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无锡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细则(送审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时间:2017-09-13 10:44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现将市政府正在审查的《无锡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细则(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请于9月22日前将修改意见返回我办。

  感谢支持!

  联系人:卢小昌             联系电话:81825282

  传   真:81825284         E-mail:xzfgc8@163.com

  附件: 《无锡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细则(送审稿)》

 

无锡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细则

(送审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机制,提高精准认定、精准资助、精准管理水平,确保每一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安心就学、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和省、市学生资助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申请、审核、认定、资助和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在本市公办或民办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具有正式注册学籍,家庭经济方面存在困难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规范、动态管理、简便高效原则。

  第四条  市、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成立专门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指导学校建立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加强资助工作队伍建设,并负责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政策落实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市(县)、区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化管理、残联、总工会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能,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提供信息共享、调查核对等支持。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领导,完善工作机制,整合有关部门力量,构建信息共享系统,形成工作合力。

  第五条  学校应当建立专门的学生资助工作小组,确定专人,具体负责。

  学校校长作为第一责任人,对本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资助管理工作负主要责任。

  班主任应当利用家访、与学生谈话等方式全面了解班级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学生日常行为和消费状况,负责做好资助政策宣传、指导申请和心理辅导等工作。

  第六条  市、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资助比例和资助标准,认真测算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所需经费,按时发放资助费用。

  市、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当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根据审核后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相应拨付资助经费。

  第七条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获取相应资助。

  学生在校期间存在违法行为,或者受到学校处分且处分未撤销的,不得获取资助。

  第二章  对象和类别

  第八条  学生按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分为特别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三个等级。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特别困难学生:

  (一)无法定抚养义务人或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应当具备民政部门发放的《儿童福利证》或福利机构开具的供养证明;

  (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应当在全国扶贫开发系统中建立电子信息档案,具备《扶贫手册》;

  (三)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应当在民政部门开发系统中建立电子信息档案,具备《享受低保待遇证明》;

  (四)特困职工家庭子女。应当具备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职工证》;

  (五)残疾儿童少年。应当具备残联发放的学生本人《残疾人证》;

  (六)患有重病的困境儿童(学生)。应当具备民政部门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七)门诊特殊病种医疗救助对象子女。须具备民政部门提供的相关证明;

  (八)革命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或警察子女、解放军边防指战员子女、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子女等优抚家庭子女。应当具备民政部门、公安部门、无锡军分区开具的相关证明。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比较困难学生:

  (一)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等原因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学生。应当具备当地镇(街道)或者社区(村)开具的相关证明;

  (二)政府支出型深度救助家庭子女。应当具备民政部门开具的相关证明;

  (三)监护人监护缺失、监护人无力履行监护责任、单亲生活困难家庭的等困境儿童(学生)。应当具备民政部门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我市低保标准以上、1.5倍以下的学生。应当具备镇(街道)或社区(村)开具的相关证明,如父母有稳定工作的还须提供所在工作单位开具的相关收入证明。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一)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我市低保标准1.5倍以上、2倍以下的学生。应当具备镇(街道)或社区(村)开具的相关证明,如父母有稳定工作的还须提供所在工作单位开具的相关收入证明;

  (二)因其它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当具备可以证明家庭经济困难的材料。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家庭非因拆迁而拥有两套以上产权住房,且住房总面积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两倍;

  (二)家庭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

  (三)学生从外地转学到本市就读,时间不足一年;

  (四)学生就学期间消费水平高于所在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或者有吸烟、酗酒、赌博、出入营业性网吧及娱乐场所等行为;

  (五)学生及家长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人口变动等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六)学生及家长拒绝配合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对申请者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准确核实人员、收入、财产等必要信息。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比例,按照省、市有关资助规定要求执行。

  第三章  申请和认定

  第十四条  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由学生本人或者其家长(法定监护人)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

  学校应当告知家庭经济困难资助申请人诚实申报的义务及不诚实申请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五条  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填写《无锡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申请表》。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按照制定的具体评审办法,组织工作小组,及时受理申请,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学生申请、班主任审查、学校工作小组审核的程序,对申请认定的学生进行初审,评审结果应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人员名单报至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复核审批。

  第十七条  市、市(县)、区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所辖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复核工作,通过问卷调查、电话访谈、查看资料等方式,对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进行复核,经复核无误的予以认定。

  第十八条  申请人、其他师生和群众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所属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进行审核,并组织复查。

  第十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办理一次,一般在每年10月份进行。学校春学期资助资格名单原则上与上年秋学期一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增减,须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认定。上学年已被认定的学生,学校应当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走访调查,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下学年应当继续予以认定和资助。

  第二十条  学校、各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当规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信息管理,妥善保管资助申请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汇总表、各类证明等资料。

  第二十一条  建立精准认定机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利用政府信息共享系统平台,定期对孤儿、残疾儿童少年、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城乡低保家庭子女等各种类型的人员,与江苏省基础教育信息管理系统(江苏省中等职业教育综合管理系统)进行信息比对,并反馈至学校。

  经比对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条件的,由学校指导学生本人或其家长(法定监护人)填写申请表。

  第二十二条  简化证件(证明)手续,学校应当汇总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人员信息,报至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由教育行政部门利用政府信息共享系统平台,进行电子证件(证明)查验,并将查验信息反馈至学校。

  通过电子证件(证明)查验的,学生及其家长(法定监护人)无须提供相关证件证明材料。

  未通过电子证件(证明)查验的,学校应当告知学生本人或者其家长(法定监护人)提供本细则规定的相应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  对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申请人除取消申请人当年资助资格外,三年内不得提出资助申请。情节严重的,将其不诚信行为告知相关个人征信管理部门,学生为申请人的,将其不诚信行为记入个人档案。

  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申请人已经获得资助的,除依法追回外,骗取资助金额较大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当按照不低于省定标准的要求,合理确定本市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等各级各类教育阶段的资助标准,并结合财力状况、物价变动等因素,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第二十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档资助模式,并合理确定各级各类教育阶段每档资助数额。

  第二十六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资助经费发放工作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同时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学生资助经费的行为,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所辖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资助工作的检查和指导,每年组织一次绩效考核,督促学校提高认定和资助工作水平。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凡上级部门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对象、类别和资助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细则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2017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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