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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 第0084号建议的答复函

发布时间:2017-07-28 17:53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特大

信息索引号
01400650X/2017-00055
发文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文件编号
锡司函〔2017〕7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无锡市司法局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体裁
关键词
政法,函,综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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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律师调查取证权保障工作,我局参照苏州、山东等地的做法,草拟了《关于进一步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利的若干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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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云彪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依法落实律师调查取证权保障制度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高度重视律师调查取证权的保障工作

  调查取证权是法律赋予律师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律师执业过程中一项重要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也就律师调查取证权做出了相关规定。

  近年来,我局高度重视律师调查取证权的保障工作,去年,会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国安局出台联合制定了《关于建立健全律师执业权利救济机制的规定(试行)》,就保障律师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以及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辩护等方面的权利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今年,会同市政府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国家安全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政府外事办公室等单位建立了律师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沟通交流保障律师执业权利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切实维护律师执业权利。会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国安局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明确了辩护人会见、阅卷、收集证据、调阅同步录音录像和发问、质证、辩论辩护等各项诉讼权利,完善便利了辩护人参与诉讼的工作机制,有效地保障了律师调查取证权。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律师调查取证权保障工作,我局参照苏州、山东等地的做法,草拟了《关于进一步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利的若干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6月27日,我局召集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档案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卫计委、市法制办等会办单位分管领导,就你们在市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提出的第0084号建议案办理情况进行了协商,会上,也与你们进行了充分的沟通交流,并达成了一致意见。

  二、积极推动我市建立律师调查取证权利保障制度

  律师调查取证权保障工作涉及相关部门较多,我局将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各有关部门的支持,积极推动我市建立律师调查取证权保障制度。一是加强顶层设计,修改完善保障和规范律师调查取证权利的规定,对调查程序、调查期限、信息使用、保密义务、监管要求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主动汇报协调,争取党委政府重视和相关部门支持,并力争通过市政府办发文形式来推动律师调查取证权的保障制度。二是加强制度建设,协调有关单位建立健全沟通交流制度、救济制度、监督制度、责任追究制度以及不公开信息清单,确保律师调查取证权利制度顺利推进。三是加强宣传工作,加大对律师调查取证权利保障制度的宣传工作, 协调有关单位支持律师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律师执业权利得到有力保障、律师执业行为得到有效规范、律师职能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无锡市司法局     

  2017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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